深圳市企業技術改造項目扶持
申報條件由基礎條件和專項條件兩部分組成。
基本條件:
(一)申報單位必須是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別合作區,下同)依法注冊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或按國家統計局相關規定可視同法人單位的企業;
(二)申報單位于2020年6月30日前注冊成立(公司分立除外),建立了規范的財務會計和生產經營管理制度;
(三)申報項目實施地在深圳市,所屬產業不屬于現行《深圳市產業結構調整優化和產業導向目錄》中的“禁止發展類”和“限制發展類”,且不屬于政府投資建設項目;
(四)申報項目實際發生的符合資助費用范圍的固定資產投資建設費用達500萬元及以上,已在深圳市技術改造項目備案系統備案,且已按規定納入技術改造投資統計;
(五)申報項目的建設起止日期在2020年1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間且建設周期最長不超過3年(新成立企業自注冊之日起2年內發生的購置生產設備等費用視同為初始投資,不得納入企業技術改造項目資助范圍),且項目已實施完畢、通過竣工驗收,投資建設費用也已支付完畢。其中,對2022年當年新投資、當年完工、當年納統的“短平快”技改項目,在同等條件下優先審核;
(六)申報項目符合本申報指南支持的項目類別,富于專業化和具有完整的獨立性與系統性。
申報單位可以在當年度同時申請兩個及以上的項目,但所申請的兩個及以上的項目,在改造目標、建設內容、實施費用,以及時間、場地等方面,不得存在雷同與重復情形,嚴禁將本屬同一類別的項目刻意分拆、虛假包裝成兩個及以上項目;
(七)申報項目不存在向市有關產業部門相關項目扶持計劃多頭或重復申報情形;不存在將已經納入市有關產業部門相關扶持計劃資助的有關投資建設費用,再次重復納為申報項目的投資建設費用情形;符合市政府或市有關產業主管部門相關規定的項目及獲得其他部門獎勵的項目除外;
(八)申報單位未被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
(九)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規定的其他條件。
專項條件:
(一)智能化改造項目的專項條件如下:
申報單位經實施申報項目,其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等級,達到《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模型》(GB/T 39116-2020)二級及以上等級。
(二)技術裝備升級換代項目的專項條件如下:
申報單位經實施申報項目,其產能規模、新產品銷售額、產品質量、生產效率、人均勞動生產率等主要經濟指標,較申報項目實施前有所提高,安全生產隱患得到有效消除、安全生產防范能力顯著提升。
本項所述新產品銷售額,系指申報單位經實施以實現產品升級換代為目標的申報項目,首次生產制造該新產品實現的銷售額。
(三)技術改造貸款租賃貼息項目的專項條件如下:
1.申報單位為實施本申報指南所列智能化改造項目或技術裝備升級換代改造項目,已與在深銀行機構或有資質的在深融資租賃機構簽訂貸款合同或設備租賃合同,取得銀行貸款或租賃設備且已實際支付了全額利息;
2.申報項目應與申報單位實施的本申報指南所列智能化改造項目或技術裝備升級換代改造項目同時疊加申請。如因實際發生的利息存在滯后支付情形,申報項目與其相對應的技術改造項目的申請時間間隔最多不超過1年,且相對應的技術改造項目已實際獲得《操作規程》項下資助;
3.申報單位與在深銀行機構或有資質的在深融資租賃機構簽訂的貸款合同或設備租賃合同,均應明確本合同貸款或租賃的設備用途為相對應的具體實施的技術改造項目,且該技術改造項目的具體名稱應與申報單位相對應申請的技術改造項目名稱相一致;
4.申報項目的銀行貸款額或以融資租賃方式取得生產設備的對價金額,不超過申報項目相對應技術改造項目總投資的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