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外資研發中心認定
(一)研發創新中心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是有明確的研究開發領域、研發計劃和具體的研發項目,有固定的科研場所、必需的儀器設備和其他科研條件,以及正在開展的研發活動;
二是經母公司授權承擔全球研發項目或在京、在華、在亞洲等區域的研發項目。
研發創新中心與市商務局認定的外資研發總部可按相關規定實現互通互認。
(二)開放創新平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是有明確的發展規劃和預期成果;
二是有建筑面積不低于1000平方米的研發場所;
三是簽約入駐的研發創新項目不低于10個;
四是有協同創新必需的設施設備和國際專家指導,具備國際化的技術、人才等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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