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科技企業孵化器
申請省級孵化器認定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登記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注冊運營滿1年,發展方向明確,具備完善的運營管理體系和孵化服務機制;
(二)孵化器應具備技術咨詢、法律咨詢、財務咨詢和專業化的管理培訓能力,專業型孵化器還應具備專業技術平臺或專業化的中試基地;
(三)擁有專業化的孵化服務團隊,專業孵化服務人員(指具有創業、投融資、企業管理等經驗或經過創業服務相關培訓的孵化器專職工作人員)占運營機構總人數的50%以上,每10家在孵企業至少配備1名專業孵化服務人員或創新創業導師;
(四)孵化場地相對集中,一般不得超過3處,可自主支配場地面積不低于6000平方米(專業型孵化器場地不低于2000平方米),其中用于孵化企業的場地應占總面積的2/3以上;
(五)孵化器自主支配場地內的在孵企業不少于40家(專業型孵化器的在孵企業不少于20家),孵化器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業不少于2家;運營時間三年以上的,累計孵化畢業企業不少于20家(專業型孵化器累計孵化畢業企業不少于10家);
(六)擁有不少于300萬元的種子資金或孵化資金,能為入孵企業提供必要的投融資服務;
(七)已申請或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發明專利、植物新品種、國家級農作物品種、國家新藥、國家一級中藥保護品種、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實用新型專利、外觀設計專利、軟件著作權等)的在孵企業數量占比不低于20%,或有效期內的高新技術企業、科技型中小企業、省級科技型企業數量占在孵企業比例不低于10%;
(八)管理規范,具有健全的服務管理制度和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孵化器自身及在孵企業的統計數據齊全,并按有關規定要求上報統計數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