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企業技術中心
第六條 省級企業技術中心應當同時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根據國家有關法律登記設立、在云南省境內注冊的企業,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企業在行業中具有較強的發展優勢和競爭優勢,具有較強的經濟技術實力和較好的經濟效益,具有在國內或省內同行業領先的技術創新能力和水平;
(三)企業具有較好的技術創新機制,企業技術中心組織體系健全,創新效率和效益顯著;
(四)具有較完善的研究、開發、試驗條件,技術開發儀器設備原值不低于500萬元;有較好的技術積累,重視前沿技術開發,具有開展高水平技術創新活動的能力;
(五)有較強的技術創新能力和較高的研究開發投入,年度研究與試驗發展經費支出額不低于500萬元;有技術水平高、實踐經驗豐富的技術帶頭人,科技人員隊伍結構合理,專職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數不少于20人;
(六)已與一個以上的高等院校或科研機構建立較穩定的合作關系,并能有效地開展產學研聯合研究開發工作;
(七)已組建企業技術中心并正常運行一年以上。所在州市已開展企業技術中心認定工作的企業原則上應是州市級企業技術中心。
第七條 企業在申請受理截止日期前三年內,不得存在下列情況:
(一)因違反海關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構成走私行為,受到刑事、行政處罰,或因嚴重違反海關監管規定受到行政處罰;
(二)因違反稅收征管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構成偷稅、騙取出口退稅等嚴重稅收違法行為;
(三)司法、行政機關認定的其他嚴重違法失信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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