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企業技術中心
申報條件按照《管理辦法》第六條、附件4所列限定性指標及其基本要求執行。
第六條 省級企業技術中心應同時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企業在湖南省內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持續經營的時間不少于2年,在全省同行業或同領域具有比較明顯的發展優勢和競爭優勢。上年度主營業務收入,生產制造型企業不少于6000萬元,研發設計型企業不少于3000萬元。
(二)企業已建立技術中心并正常運行兩年以上,技術中心組織體系和技術創新機制健全,發展規劃和目標明確,建立了知識產權、質量技術標準、品牌培育等相關工作體系。
(三)企業重視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開發,具有技術創新基礎條件和組織開展高水平技術創新活動的能力。
1、具有較高的研究開發投入。上年度研究與試驗發展經費支出額不少于300萬元、占主營業務收入的比重達到相應檔次要求。
2、擁有技術水平高、實踐經驗豐富的技術創新帶頭人和規模結構合理的研發隊伍。上年度,生產制造型企業研發人員不少于30人,研發設計型企業研發人員占企業職工總人數的比重不低于20%。
3、具備比較完善的研究、開發、設計和試驗等條件。至申報截止日,企業自購且當前在用的技術開發儀器設備的原值總額,生產制造型企業不低于300萬元,研發設計型企業不低于50萬元。
4、擁有自主研發的知識產權。至申報截止日,生產制造型企業擁有1件有效發明專利授權證書,研發設計型企業擁有1件有效發明專利授權證書或20件軟件著作權授權證書。
(四)在申報截止日期前三年內,企業沒有發生嚴重違反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或重大安全、環保、產品質量事故;無嚴重信用不良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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