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順義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順義區專利促進與保護實施細則》的通知
北京市順義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
《順義區專利促進與保護實施細則》的通知
各鎮人民政府,地區和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委、辦、局,各區屬機構:
《順義區專利促進與保護實施細則》已經2019年2月27日第89次區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各自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北京市順義區人民政府
2019年3月11日
(此件公開發布)
順義區專利促進與保護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知識產權創造、保護和運用,充分發揮知識產權對經濟社會的支撐引領作用,助力構建高精尖經濟結構,將順義建設成為具有全球影響力的首都創新驅動發展前沿陣地,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順義區知識產權局為本細則的組織、實施單位,負責項目的征集、評審、資金撥付、監督管理等工作。
第三條 申報知識產權項目主體應為本區登記注冊納稅的企事業單位或戶籍在本區(在本區繳納社保滿五年)的個人。
第二章 項目內容
第四條 知識產權促進項目的內容:
1.對申請人獲得國內授權的專利,發明專利給予2萬元/件資金支持,實用新型給予1000元/件資金支持,外觀設計給予1000元/件資金支持,對在港、澳地區進行專利權注冊登記的不予支持;對申請人通過PCT或巴黎公約申請獲得國外發明專利授權的,給予5萬元/國/件資金支持,同一專利在不同國家授權的,最多給予5個國家資金支持。同一申請人每年總計最高給予100萬元資金支持,授權支持金額的30%應給予發明人或設計人。
2.對獲得國家知識產權示范企業認證的企業,給予50萬元資金支持;對獲得國家知識產權優勢企業和北京市專利示范單位(北京市知識產權示范單位)認證的企業,分別給予20萬元資金支持;對獲得《企業知識產權管理規范》認證的北京市知識產權試點示范企業,給予10萬元資金支持。
3.對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企業獲得專利質押貸款并按期正常還貸的,對其所支付的貸款利息和評估、擔保費用等融資成本進行支持,比例不超過50%,每家企業每年限報一個項目,支持總額最高100萬元,同一企業獲得支持累計不超過3次。
4.對為區內產業發展提供優質服務,并取得顯著成效的專利服務機構,最高給予30萬元資金支持。
5.鼓勵企業建立專利產業聯盟(或服務平臺),開展聯合技術攻關、市場開拓、構建專利池、成立專利基金、專利運營等工作,對帶動聯盟(或平臺)取得重大專利技術突破、顯著經濟效益或明顯社會成效的牽頭企業,最高給予50萬元資金支持,每年最多給予5個項目資金支持。
第五條 知識產權保護項目的內容:
1.對企業專利權人發生的具有重大影響的專利侵權糾紛、涉外專利侵權糾紛、區域重點發展領域專利侵權糾紛所產生的合理費用,按50%比例進行援助,同一企業每年最高給予50萬元資金支持,費用包括法院案件受理費、專利無效宣告費和律師費等。
2.鼓勵企業創新知識產權管理,支持企業購買知識產權服務,服務類別包括專利分析、專利導航、專利預警、專利戰略制定與實施、專利人才培訓等,同一企業最高給予30萬元資金支持,每年最多給予10個企業資金支持。
第三章 項目征集與評審
第六條 區知識產權局公開發布申報指南,面向全區征集各類項目。符合項目申報條件的企事業單位或個人應在規定期限內提交相關材料,逾期未交者,視為放棄申報資格。
第七條 同一申報主體同時申報多個項目的,應按要求分類提交相關材料。
第八條 區知識產權局受理項目申報材料,并進行形式審查。形式審查不合格的,告知申報主體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仍不符合要求的,視為放棄申報。
第九條 形式審查合格的,組織對其申報材料的真實性進行審核。真實性審核不合格的,不予支持。
第十條 真實性審核合格后,對于需要專家評審的項目,由區知識產權局組織專家進行打分排序。必要時可要求申報項目的相關負責人就申報項目情況進行現場答辯,也可進行實地查看。申報主體對此應當予以配合,否則視為放棄申報。
第十一條 根據項目評審結果,征求相關職能部門意見。對近一年內在安全生產、環境保護、勞動關系等領域發生重大責任事故或存在信用信息嚴重不良記錄的申報主體,不予支持。
第十二條 根據各部門反饋意見和信用情況,形成擬支持名單,并進行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任何單位和個人持有異議的,應當在公示期內提出書面意見和有關證據,逾期不予受理。區知識產權局應當及時對異議意見和證據進行形式審查和真實性審核。對于專家評審項目,應當重新組織專家投票表決,三分之二以上專家對異議意見不予認同的,視為異議不成立。
第十三條 公示期內無異議和異議不成立的項目,經審核后報請區政府會議審議。
第十四條 在項目征集與評審過程中,參與實施的專家或工作人員如與申報主體有近親屬關系,或與申報主體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評判的,應當回避。
第十五條 項目資金參照《北京市順義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順義區促進入區企業發展扶持辦法〉的通知》(順政發〔2017〕38號)文件精神執行,同一項目按最優政策予以支持,不重復享受。
第十六條 風險補償資金池的使用條件、使用方式等將另行規定。
第四章 項目的監督與管理
第十七條 區知識產權局對細則支持的各類項目的申報材料、專家評審意見等材料進行歸檔,保存期為五年。
第十八條 項目資金應用于知識產權創造、保護、運用等相關支出,并接受知識產權、財政、審計及紀檢監察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對于違反財經法律法規使用專項資金的行為,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處理,取消兩年內申請知識產權項目的資格;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試行三年。《北京市順義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順義區專利資助及獎勵暫行辦法的通知》(順政發〔2013〕30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