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節能技術改造項目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為持續推動用能單位開展節能技術改造,提高能效水平,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制定了《節能技術改造項目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北京市財政局
2024年10月22日
節能技術改造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按照《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辦法》有關工作要求,為貫徹落實市政府《關于印發<北京市碳達峰實施方案>的通知》(京政發〔2022〕31號)相關內容,強化科技、技術對節能降碳示范帶動作用,進一步推進全市節能降碳工作,深入挖掘節能降碳潛力,規范節能技術改造項目工作流程,保障節能技術改造獎勵資金使用安全,確保改造項目取得成效,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節能技術改造項目是指通過對既有在用生產工藝、設施設備等用能部位開展節能技術改造并且能產生一定節能量的項目。
第三條 圍繞全市節能減排工作整體部署,有效利用本市節能減排財政政策支持,分類實施,有序推進,繼續引導用能單位主動實施一批技術先進適用、成效顯著的節能技改工程,促進能源資源的節約和高效利用。
第二章 申報范圍、條件與獎勵標準
第四條 節能技術改造項目申報范圍:在交通、市政、農業農村等領域實施的數據中心改造、綜合節能措施、供熱系統節能、供配電系統節能、余熱余壓利用、能量系統優化、電機系統節能、能源系統節能改造、就地可再生能源利用(自發自用、生活熱水等非商品能源)等節能技術改造項目。不含單一外購能源類項目。
第五條 節能技術改造項目同時滿足以下申報條件:
(一)申報主體為項目單位或受所有權人委托的實際使用人,或者通過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實施項目改造的節能服務公司(存在多家節能服務公司的,須授權其中一家作為申報主體)。只能由上述其中一方作為申報主體。
(二)項目單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經營狀況正常。節能服務公司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經營狀況正常。項目建設地點位于本市行政區域內。
(三)項目改造工程資料真實完整可查驗。
(四)已完工的生產工藝或設備設施改造工程,改造完成并實現穩定運行1年以上,且項目在改造前需穩定運行1年以上。
(五)項目單位具備較完善的能源統計和管理體系,改造前能耗可統計,至少需有改造前一年、改造后一年完整的能源使用數據。節能改造項目形成的節能量可核實。
(六)項目年節能量100噸(含)標準煤以上。
(七)項目未獲得過其他市級財政資金支持。
第六條 節能量獎勵資金標準:每形成1噸標準煤/年的節能量,獎勵1200元。
第三章 項目管理
第七條 申請獎勵資金的節能技改項目由市發展改革委統籌管理、監督指導,具體組織實施由北京節能環保中心承擔。組織實施單位主要負責為項目管理提供技術服務,包括項目初步篩選、真實性審核、節能量核證等方面技術支撐。
第八條 項目管理工作流程包括:項目征集、初步篩選、真實性審核、節能量核證。
(一)項目征集
市發展改革委發布項目征集通知,在全市范圍內征集節能技術改造項目。
(二)初步篩選
項目單位應該編制項目資金申請報告,主要內容包括:項目單位能源管理基本情況、項目基本情況、項目實施節能技術改造前后的能源計量及能耗情況、項目節能量測算和監測方法、項目投資概況、項目效益分析、項目真實性承諾文件以及相應證明材料。
組織實施單位按照“申報一個、評審一個”的方式,從項目申報范圍、申報條件、政策符合性、節能措施的合理性、節能量的準確性等方面對項目進行技術審查。市發展改革委根據技術審查結果,對項目進行初步篩選。
(三)真實性審核
對通過初步篩選的項目,組織實施單位對申報主體的真實性和申報項目的真實性進行審核。
1.申報主體的真實性。
申報主體提交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公章的真實性承諾書,并明確未享受其他市級財政資金支持(含市政府固定資產投資補助)。申報主體為實施項目改造的節能服務公司時,需同步提交項目單位關于申報節能獎勵資金的授權許可文件,授權許可文件應當明確項目單位放棄該項目獎勵資金申報資格,由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公章。組織實施單位通過“信用中國”等企業信用信息查詢網站,核實申報主體及相關涉及單位的信息與營業執照信息的一致性。
2.申報項目真實性。
項目真實性技術審核事項流程包括:
(1)材料審核。審核項目改造的實施合同,包括設備采購合同、施工合同、合同能源管理服務合同、合同支付發票、財務記錄等。
(2)現場核實。依據項目改造內容制定現場核查計劃,包括行程安排、核查內容等,并與申報主體進行確認。組織實施單位進行現場核查時,需確保兩人及以上同行,并做好核查記錄。
當項目改造存在多個現場時,應考慮現場的代表性、核查工作量等因素。當改造內容相似現場數量大于等于5個時(例如換熱站改造項目),應按照不低于相似現場總數的25%進行抽樣核查。若項目涉及照明燈具改造,現場抽樣燈具數量比例不應低于照明燈具改造總量的30%。
現場核查內容包括對項目改造后的設備銘牌、性能參數等信息與采購合同逐一進行核實,核實設備安裝情況和運行數據,確認設備改造后是否正常運行。
對于抽取的現場存在不符合申報情況,且存在虛構節能技術改造范圍或改造措施等虛假申報現象,市發展改革委取消該項目的獎勵資金申請,且申報主體3年內不得申請節能技改項目獎勵。
(四)節能量核證
組織實施單位應對項目申報節能量開展技術核證,技術核證內容包括節能量初審、節能量復核。對于復雜項目,可組織專家開展實地調查、審核論證等。節能量核證結果以初審、復核比對產生,若兩者誤差在5%以內(含5%),采用節能量復核結果。若大于5%的,組織專家評審判定項目最終節能量。
對具備條件的項目,節能量核證應自收到申報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完成。
第九條 真實性審核以及節能量核證的技術評審資料應包括:
(一)資金申請報告(包括基期能耗統計、改造前后設備穩定運行一年證明材料、節能量審核申請表等);
(二)項目真實性審核結果;
(三)節能量復核報告;
(四)節能量判定結果。
第四章 項目公示
第十條 市發展改革委根據技術評審結果,對于符合申報條件、通過真實性審核和節能量核證的項目公示5個工作日。經公示無異議的項目,市發展改革委發布獲得獎勵項目名單,組織實施單位向申報主體撥付節能量獎勵資金。
第五章 節能量獎勵資金使用管理
第十一條 節能技術改造項目組織實施單位嚴格按照預算科目規范經費使用,專款專用,不得截留、挪用,不得用于與節能技術改造項目無關的活動支出。
第六章 績效跟蹤評價
第十二條 對于獲得節能量獎勵的項目,申報單位應持續加強節能管理,保障節能技改項目有效運行,嚴格履行改造后項目穩定運行時限承諾,切實持續產生節能減碳效果。
第十三條 組織實施單位對獲得獎勵的節能技改項目運行情況自獎勵之日起,進行不低于3年的技術跟蹤評價,并將技術跟蹤評價結果報送市發展改革委。
如果獲得獎勵的節能技改項目,未能連續3年繼續運行或存在提供運行材料造假等違規操作,市發展改革委自發現上述情況之日起,3年內不再支持申報單位提出的節能技改項目,并有權收回已撥付的節能技術改造獎勵資金。
第七章 附則
第十四條 組織實施單位按制度規范使用節能技術改造項目經費,定期向市發展改革委報送工作進展情況。
第十五條 組織實施單位應嚴格按照財政資金使用的相關規定和有關審計要求留存資金管理、使用相關證明資料,接受市發展改革委對資金使用不定期檢查,并積極配合市發展改革委接受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 組織實施單位如發生經費管理和使用不當、違法違規等行為,應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七條 本辦法關于資金管理的未盡事宜,按照市財政局、市發展改革委等部門財政資金相關管理規定實施。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至2028年12月31日施行。如遇國家或本市節能等相關政策重大調整,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根據具體情況修訂本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