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技術創新項目扶持計劃操作規程》
《深圳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技術創新項目扶持計劃操作規程》是深圳市為推動技術創新和產業升級,專門制定的一套規范性文件。該操作規程旨在通過財政資金的支持,激發企業的創新活力,提升產業的整體競爭力。規程詳細規定了項目申報、評審、資助等各個環節的具體要求和流程,為參與技術創新項目的企業和個人提供了明確的指導和參考。本文將對《深圳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技術創新項目扶持計劃操作規程》進行深入解讀,幫助讀者更好地理解其內容和實施細節。
深圳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技術創新項目扶持計劃操作規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落實《制造業單項冠軍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工信部政法〔2023〕138號)、《關于推動制造業高質量發展堅定不移打造制造強市的若干措施》(深府規〔2021〕1號,以下簡稱《若干措施》)和《關于支持企業提升競爭力的若干措施》(深發〔2016〕8號,以下簡稱《提升競爭力若干措施》),規范深圳市工業和信息化產業發展專項資金技術創新項目扶持計劃(以下簡稱項目扶持計劃)的組織實施,提高專項資金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實現本市提升技術創新水平和產業基礎能力的政策目標,根據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和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相關要求,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操作規程。
第二條本操作規程所稱項目扶持計劃,是指市工業和信息化局為落實《若干措施》和《提升競爭力若干措施》有關“完善制造業創新體系”“提高工業基礎能力”“提升企業專業化能力”“對認定為國家技術創新示范企業給予支持”等措施,專項設立納入專項資金年度預算安排,對我市企業(以下統稱申報單位)實施的符合本操作規程規定條件的技術創新類項目(以下簡稱申報項目),予以專項資金資助的制度性專項計劃。
第三條本操作規程是市工業和信息化局組織實施項目扶持計劃,制定申報指南以及對申報項目實行審查與核準工作的重要依據。
第四條項目扶持計劃的組織實施應遵循公開透明、程序規范、條件明確、標準清晰、注重績效、強化職責原則;實行總額控制、自主申報、“免申即享”或常規審核、征求意見、部門決策、社會公示、加強監督的閉合式管理模式。強化績效評價,加強項目扶持計劃效果統計分析。
第五條本操作規程對申報項目的扶持方式為事后資助。
第二章 工作職責
第六條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應強化項目扶持計劃組織實施的嚴肅性和規范性,對列入項目扶持計劃的申報項目,實行客觀定性、量化評價的審核核準制。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在項目扶持計劃中的工作職責如下:
(一)負責制定和發布項目扶持計劃的申報指南,組織項目的申請受理、形式審查、“免申即享”或常規審核、征求意見、擬定項目扶持計劃、社會公示及異議處理,下達項目扶持計劃,辦理項目資助資金的撥付手續;規范專項資金日常財會監督管理,加強對專項資金使用管理、項目審核和資金分配的日常管理監督;配合市財政部門開展專項資金的重點績效評價,配合審計、監察等部門對專項資金管理使用的監督檢查等工作。
(二)負責提示申報單位嚴格按規定要求申報項目,按時提交材料,對所提交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合規性負責;督促會計師事務所等第三方專業服務機構規范、謹慎執業,加強質量控制,提高執業質量;按要求開展申報項目的績效自評工作,對存在的問題及時整改;配合政府相關部門對申報項目的專項審計、專家評審、現場核查,以及監督、檢查工作。
第七條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根據工作需要,在確保審核工作質量的前提下,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委托第三方專業服務機構協助開展本操作規程規定的有關申報項目審核工作環節所涉及的事務性、輔助性以及專業化工作。受委托的第三方專業服務機構應當按約履責,按規定做好相關信息的安全管理和保密工作。
第三章 資助的項目類別、費用范圍和標準
第八條項目扶持計劃對《若干措施》以及《提升競爭力若干措施》的“深圳市企業技術中心建設”“產業基礎再造”“制造業單項冠軍獎勵”“國家技術創新示范企業獎勵”四個類別的項目予以資助。
第九條資助的項目類別如下:
(一)深圳市企業技術中心建設項目,是指申報單位實施的,以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研究開發為主要職責,經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認定為深圳市企業技術中心的內設研發機構建設項目。根據企業內設研發機構建設階段的不同,分設深圳市企業技術中心認定建設項目和深圳市企業技術中心提升建設項目。具體內容如下:
1.深圳市企業技術中心認定建設項目,是指申報單位為達到深圳市企業技術中心認定條件,對其內部研發機構實施的完善研發基礎條件與環境的建設項目;
2.深圳市企業技術中心提升建設項目,是指申報單位對其已被認定為深圳市企業技術中心的內設研發機構實施的進一步提升其研發基礎條件與環境的建設項目。
(二)產業基礎再造項目,是指申報單位圍繞國家、廣東省和深圳市重點發展產業,聚焦核心基礎零部件與元器件、先進基礎技術與工藝、關鍵基礎材料領域,實施的技術創新成果工程化、產業化建設項目,包括深圳市產業基礎再造項目和國家產業基礎再造項目。具體內容如下:
1.深圳市產業基礎再造項目,是指申報單位實施的符合國家、廣東省和我市產業基礎再造(工業強基)工程重點方向、產品關鍵技術工藝與性能達到國內領先或國際先進水平的工業基礎領域的技術創新成果工程化產業化項目;
2.國家產業基礎再造項目,是指申報單位實施的,已被列入工業和信息化部產業基礎再造和制造業高質量發展專項,已通過驗收,攻關產品或工藝符合《產業基礎創新發展目錄》并獲得中央財政專項資金資助的項目。
(三)制造業單項冠軍企業獎勵項目,是指申報單位長期聚焦特定細分產品,持續提升專業化研發生產與服務能力,在特定細分產品市場實現領先優勢,獲得工業和信息化部制造業單項冠軍企業(以下簡稱國家級單項冠軍)或深圳市制造業單項冠軍企業(以下簡稱市級單項冠軍)稱號的項目。
(四)國家技術創新示范企業獎勵項目,是指申報單位已被工業和信息化部認定為國家技術創新示范企業的項目。
第十條資助的費用范圍如下:
(一)深圳市企業技術中心建設項目的資助費用范圍為申報單位內設研發機構為完善和提升研發基礎條件和環境而實際發生的軟硬件設施投入費用,包括研發儀器設備工具、研發設計與管理等專用軟件、試驗環境(包括中試線的建設與改造)、知識產權等相關費用。
(二)產業基礎再造項目資助費用范圍如下:
1.深圳市產業基礎再造項目的資助范圍為申報單位的投資額,即該單位為實施符合本操作規程第九條所述深圳市產業基礎再造項目而實際發生的費用,包括研發設計和生產儀器設備工具、研發設計與管理等專用軟件、試驗材料、技術服務(含聯合委托開發設計、知識產權、測試認證)、新建和改造生產場地等費用;
2.國家產業基礎再造項目不設資助費用范圍,按中央財政專項資金資助金額的一定比例予以資助。
(三)制造業單項冠軍企業獎勵項目不設資助費用范圍,按本操作規程規定的標準予以一次性獎勵。
(四)國家技術創新示范企業獎勵項目不設資助費用范圍,按本操作規程規定的標準予以一次性獎勵。
第十一條資助標準如下:
(一)深圳市企業技術中心建設項目資助標準為按申報單位為實施申報項目實際發生且符合第十條所列資助費用范圍的軟硬件設施投入的20%,給予最高500萬元資助。其中,深圳市企業技術中心認定建設項目資助費用的時限為申報項目建設期內且不超過申請年度前5個自然年度;深圳市企業技術中心提升建設項目資助費用的時限為申報項目建設期內且不超過申請年度前3個自然年度。
(二)產業基礎再造項目資助標準如下:
1.深圳市產業基礎再造項目按申報單位為實施申報項目實際發生且符合第十條所列資助費用范圍的投資額的30%,給予最高1000萬元資助。
2.國家產業基礎再造項目按申報項目獲得中央財政專項資金資助金額給予最高1:1比例的配套資助,但深圳市配套資助資金和中央財政專項資金合計不超過申報項目總投入的50%。
(三)制造業單項冠軍企業獎勵項目資助標準為對獲得“國家級單項冠軍”稱號的,給予最高20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對獲得“市級單項冠軍”稱號的,給予最高10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其中:
1.申報單位同一產品獲得“國家級單項冠軍”和“市級單項冠軍”兩項稱號的,按“國家級單項冠軍”稱號獎勵標準給予最高200萬元獎勵;
2.申報單位獲得“國家級單項冠軍”稱號,且同一產品此前已獲得“市級單項冠軍”稱號獎勵的,按“國家級單項冠軍”與“市級單項冠軍”稱號獎勵標準差額給予最高100萬元獎勵。
(四)國家技術創新示范企業獎勵項目資助標準為對獲得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技術創新示范企業”認定的,給予30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已獲得過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國家技術創新示范企業項目資助的,不再享受本獎勵政策。
第四章 資助條件
第十二條資助條件由基本條件和專項條件組成。申報項目除必須符合所列各項基本條件外,還必須符合申報項目相對應的各項專項條件。
第十三條基本條件如下:
(一)申報單位是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別合作區,下同)實際從事經營活動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或按國家統計局相關規定可視同法人單位的企業;
(二)申報單位成立運行三年以上,建立了規范的財務會計以及生產經營管理制度;
(三)申報單位未被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
(四)申報項目實施地在深圳市;
(五)申報項目的實施起止時間符合申報指南根據本操作規程明確的對申報項目實施時限的規定;
(六)申報項目不存在向市有關產業主管部門相關項目扶持計劃多頭或重復申報的情形;不存在將已經納入市有關產業主管部門相關項目扶持計劃資助的有關項目費用,重復納為本操作規程所列申報項目費用的行為。符合市政府或市有關產業主管部門相關規定的項目,以及企業獲得其他部門獎勵的除外;
(七)申報項目不屬于政府投資建設或購買服務的項目;
(八)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四條專項條件如下:
(一)深圳市企業技術中心建設項目專項條件如下:
1.申報單位內設研發機構已被認定為深圳市企業技術中心,且遵守和符合市企業技術中心認定(考核)有關規定;
2.申報項目屬于認定建設項目的,應在申請深圳市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的同時提出資助申請;
3.申報項目屬于提升建設項目的,應在獲取深圳市企業技術中心認定之日起滿兩個自然年度后提出,且實際發生的符合本操作規程規定的資助費用范圍的軟硬件設施投入費用達到300萬元以上;對提升建設的申報項目不設次數限制,但相鄰兩次申請申報項目的時間間隔須至少滿一個自然年度,且申報項目已實施完畢。
(二)深圳市產業基礎再造項目專項條件如下:
1.申報項目符合國家、廣東省和我市產業基礎再造發展方向,產品性能、技術指標和生產工藝參數達到國內領先或國際先進水平,取得較好的經濟和社會效益;
2.申報項目應按照本市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的有關規定辦理核準或備案手續,且已實施完畢、竣工驗收合格,實際發生的符合本操作規程規定資助費用范圍的總建設費用須達到500萬元以上;
3.申報單位擁有申報項目核心技術知識產權;
4.申報項目建設期在申報年度的前三個自然年度內。
(三)國家產業基礎再造項目專項條件如下:
1.申報項目應已納入國家產業基礎再造(工業強基)工程專項計劃,且已獲得中央財政專項資金支持;
2.申報項目已實施完成并通過工業和信息化部組織的驗收。
(四)制造業單項冠軍企業獎勵項目專項條件為申報單位經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或通過中央企業集團推薦或遴選,獲得“國家級單項冠軍”或“市級單項冠軍”稱號且在有效期內。
(五)國家技術創新示范企業獎勵項目專項條件為申報單位獲得工業和信息化部的國家技術創新示范企業認定。
第五章 申報材料
第十五條 根據本操作規程第四章規定申報項目的資助條件,審核申報項目分為“免申即享”項目和常規審核申報項目。“免申即享”項目無需提供申報材料;常規審核申報項目的材料清單由共性申報材料和不同項目類別相對應的專項申報材料組成。
第十六條 “免申即享”適用于制造業單項冠軍企業獎勵項目、國家技術創新示范企業獎勵項目;常規審核資助適用于深圳市企業技術中心建設項目、產業基礎再造項目。
第十七條 常規審核申報項目共性申報材料如下:
(一)申報項目申請書;
(二)申報單位營業執照(復印件;如屬新版本“三證合一”證照,且已關聯電子證照的,無需提交)或符合國家統計局相關規定可視同法人單位的證照材料;
(三)申報項目實施年度至申報日上年度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財務審計報告。國家產業基礎再造項目只須提供申報日上年度財務審計報告。
第十八條常規審核申報項目專項申報材料如下:
(一)深圳市企業技術中心建設項目專項申報材料如下:
1.申報項目的立項報告、實施方案與驗收報告;
2.申報項目實施過程中產生的購買研發設備、建設研發環境等事項產生的合同協議以及支付憑證等材料;
3.申報單位為實施申報項目實際產生的符合本操作規程規定的資助費用范圍的建設費用支出明細清單;
4.申報項目屬于認定建設項目的,應提交深圳市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申報材料。
(二)深圳市產業基礎再造項目專項申報材料如下:
1.申報單位實施申報項目的核準或備案材料;
2.申報項目的可行性報告或實施方案、立項決議,產業化(竣工)驗收報告(附產品或工藝測試、檢測、評估、認證材料),項目實施總結報告;
3.申報項目實施前擁有及實施過程中獲取的相關知識產權、科技成果鑒定、科技成果獎勵等材料;
4.申報項目實施帶頭人及核心團隊有關材料(社保、學歷、專業資格、獲獎等);
5.申報項目實際發生的符合本操作規程規定資助費用范圍的建設費用明細清單,以及購置主要儀器設備軟件清單;
6.申報項目實施過程有關合作研發、購置設備、應用推廣等事項的重要合同、協議;
7.申報項目產品性能、技術指標、工藝參數達到國內領先、國際先進的查新報告、檢驗檢測認證報告、用戶使用評價報告等佐證材料;
8.申報項目實現經濟社會效益的有關說明材料(銷售清單、培養人才、產學研合作、節能降耗、環境保護、安全生產等)。
(三)國家產業基礎再造項目專項申報材料如下:
1.申報項目列入國家產業基礎再造(工業強基)工程專項計劃、中央財政專項資金資助計劃下達文件,資助資金到賬有關說明材料;
2.申報項目已通過竣工驗收的有關說明材料。
第六章 項目扶持計劃的組織實施
第十九條項目扶持計劃的組織實施分組織申請與受理、審核與核準兩大審核環節。
第二十條 組織申請與受理分為“免申即享”項目、常規審核申報項目開展。
(一)“免申即享”項目的工作程序如下:
1.確定名單。市工業和信息化局發起主動審核,根據國家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布的“國家級單項冠軍”、國家技術創新示范企業及“市級單項冠軍”認定結果,初步確定符合條件企業名單。
2.組織通知。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應嚴格按照本操作規程的有關規定,制定年度項目扶持計劃的申報通知,并在“i深圳”“深i企”和廣東省政務服務網等統一對外門戶平臺發布;申報通知應明確申報項目的類別、資助條件、受理時間和審核程序等內容。
3.確認申領意愿。符合“免申即享”條件的對象在收到相關通知后,按照相關指引在規定時間內確認申領意愿。
(二)常規審核申報項目的工作程序如下:
1.組織申請。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應嚴格按照本操作規程的有關規定,制定年度項目扶持計劃的申報指南,并在統一信息平臺發布;申報指南應明確申報項目的類別、資助條件、受理時間、申報材料要求和審核程序等內容。申報單位應自主根據申報指南的要求,在統一信息平臺在線填寫和提交申報項目申請書。
2.形式預審。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按照申報指南的相關規定,對申報單位提交的申報項目申請書以及相關申報材料進行材料完整性、真實性、有效性和內容合規性的形式預審,并作出形式預審意見;對材料完整性、真實性、有效性或內容合規性存在問題的申報材料,應向申報單位一次性告之補齊或修改意見,以及補齊或完成修改再次提交的時限要求。
3.窗口受理。申報項目通過形式預審后,申報單位應在規定的時限內,通過市政務服務中心西廳綜合受理窗口提交申報項目申請書等相關紙質材料。
第二十一條 審核與核準分為“免申即享”項目、常規審核申報項目開展。常規審核申報項目需完成專項審核工作程序后再開展共性審核工作程序。
(一)常規審核申報項目專項審核工作程序與內容如下:
1.專項審計(如需要)。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委托經政府采購服務中標的會計師事務所,依據審計相關規定對申報項目的類別、建設內容以及實際支出的總建設費用等客觀、量化資助條件與指標數據的合規性情況,實行專項審計,出具專項審計報告。
2.專家評審(如需要)。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按照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和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相關要求,依據專家評審細化規則要求,對申報項目進行評審,出具專家評審報告。可以根據工作需要,采取書面材料集中評審與答辯,或現場評審的方式進行專家評審。
3.現場核查(如需要)。根據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和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相關要求,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對申報項目進行現場核查。現場核查須安排2名以上工作人員,邀請行業專家參與,做好核查記錄。
(二)“免申即享”項目、常規審核申報項目共性審核工作程序與內容如下:
1.征求意見。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對通過常規審核或采取“免申即享”的申報項目,依據本操作規程第四章的規定,征求市各行政主管部門意見。其中,制造業單項冠軍企業獎勵項目、國家技術創新示范企業獎勵項目就申報單位是否被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征求市各行政主管部門意見;深圳市企業技術中心建設項目、產業基礎再造項目就申報單位及申報項目是否存在重復申請資助、是否被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及其生產經營指標數據是否與市統計部門數據存在超出誤差范圍等情況,征求市各行政主管部門意見。
2.擬定當年度項目扶持計劃。對通過上述審核程序的申報項目,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根據本操作規程第三章所列相應項目的資助標準、專項審計審定的實施項目實際支出費用情況、專項資金年度預算安排,擬定擬資助的項目及資助金額。
3.社會公示。對擬定的當年度項目扶持計劃,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應在官方網站向社會公示,公示期限為7個工作日;公示內容應包括申報單位、申報項目名稱和擬資助金額。公示期間,包括申報單位在內的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項目扶持計劃存在異議的,均可向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提出。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應對被異議的申報項目展開復審與調查,將項目調查核實情況反饋提出異議的單位或個人。
4.下達項目扶持計劃與撥付資金。在公示期內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市工業和信息化局下達項目扶持計劃,按有關規定辦理資助資金撥付手續。
第七章 績效評價與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應根據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和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相關要求,及時委托第三方專業服務機構,對項目扶持計劃實施情況開展績效評價;項目扶持計劃的績效評價結果,將作為項目扶持計劃后續專項資金的預算安排以及相關政策措施調整完善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三條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應嚴格按照本操作規程明確的申報項目類別、資助費用范圍與標準、資助條件以及申報材料等規定制定項目扶持計劃年度申報指南,并按本操作規程明確規定的原則和程序組織實施項目審核工作。
第二十四條市工業和信息化局發現已資助的項目不符合本操作規程所列各有關規定,申報單位以不正當方式取得項目扶持計劃資助資金的,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應收回全部財政資金及孳息,并與市財政國庫系統對賬。
第二十五條 申報單位、第三方專業服務機構如存在弄虛作假、隱瞞事實、串通作弊、出具虛假報告等違規違法行為,非法騙取和侵占專項資金,造成專項資金損失的,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應根據國家和省、市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嚴肅處理,追究相應法律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工作人員在專項資金管理活動中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不依法履職的行為,按照有關規定追究行政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本操作規程各項目扶持計劃具體資助比例和資助額度根據當年度專項資金預算安排和符合資助條件的申報項目數量情況確定。
第二十七條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根據本操作規程有關規定,另行制定專家評審細化規則、專項審計細化規則以及申報項目申請書等有關文件。
第二十八條 本操作規程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本操作規程自2024年8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2月28日。《深圳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技術創新項目扶持計劃操作規程》(深工信規〔2021〕11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