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南寧市產學研合作示范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推進南寧市產學研合作工作,構建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相結合的技術創新體系,提升企業技術創新能力,特制定《南寧市產學研合作示范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2023年11月30日
南寧市產學研合作示范企業認定管理辦法
(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推進南寧市產學研合作工作,構建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相結合的技術創新體系,提升企業技術創新能力,根據《中國產學研合作創新示范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廣西壯族自治區科技創新條例》等有關規定,更好地做好南寧市產學研合作示范企業(以下簡稱產學研示范企業)認定和指導工作,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產學研合作示范企業應具有良好的產學研合作條件和技術創新氛圍,重視產學研工作,創新產學研合作模式,積極組織開展產學研活動,以產業化為目標,在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和自主創新、培育創新人才等方面取得較好成績。
第三條 南寧市科技局具體負責產學研合作示范企業的認定、指導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認定條件
第四條 申報產學研示范企業一般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企業經營管理狀況良好,具有較強的技術創新和產學研合作意識,為產學研合作創造良好的生態環境。企業已建立與自身發展相適應的技術創新體系和運行機制。
(二)企業已與1家以上高校院所建立長期穩定的合作關系,并在產業中發揮著龍頭引領作用。
(三)企業與高校院所采取聯合或委托方式開展技術攻關,近3年內采取橫向或縱向合作實施產學研項目8項以上,并有承擔過市級以上科技計劃項目的成功案例。
(四)企業與高校院所至少建有1個以企業為主體的市級以上創新平臺(包括但不限于技術創新中心、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業技術中心、重點實驗室、聯合研發中心)。
(五)企業與高校院所共同開展人才培養,在企業設立人才聯合培養基地或實踐教學基地。
(六)農業類企業近3年每年營業收入達到2000萬元以上;其他行業類企業近3年每年研發投入占銷售收入3%以上或研發投入達到1000萬元以上。
(七)企業未發生科研失信行為,且未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和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企業無財政資金使用違紀、違規、違法行為。
第五條 鼓勵南寧市近2年新引進落地的新能源、新能源汽車及零部件、電子信息、金屬和化工新材料、鋁精深加工、高端裝備制造、林產品加工、食品加工等重點生產型企業與高校院所建立產學研戰略合作。在滿足第四條第(一)、(二)、(五)、(七)款的基礎上,企業上一年產值達到 2億元以上,研發投入達到500萬元以上可申報認定南寧市產學研示范企業。
第三章 申報與認定
第六條 產學研示范企業的申報、認定程序:
(一)申報企業填報《南寧市產學研合作示范企業申請表》,并報送以下材料:
1.近3年來開展產學研合作工作情況總結、產學研合作案例。
2.企業與高校院所構簽定的合作協議書。
3.近3年承擔和完成的產學研合作科技項目,以及列入市級以上科技計劃項目證明材料。
4.被認定為市級以上創新平臺的證明材料。
5.企業與高校院所共同開展人才培養的證明材料。
(二)南寧市科技局組織有關專家對申報企業及材料進行評審,形成專家評審意見。
(三)通過評審的產學研示范企業,公示5個工作日后如無異議,給予認定,授予“南寧市產學研合作示范企業”牌匾。
第四章 運行管理
第七條 產學研示范企業有效期為3年,3年期滿后實行績效評估,評估內容包括企業研發投入、創新平臺能力提升、技術研發、科技成果轉化效益、經濟效益等成效。評估結果分為優秀、合格、不合格。
第八條 績效評估結果為優秀和合格的產學研示范企業,保留原有資格;評估結果為不合格的產學研示范企業,責令整改一年后重新評估,仍不符合要求的,撤銷其資格。
第九條 南寧市科技局對已認定的產學研示范企業不定期進行跟蹤檢查。
第十條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其“南寧市產學研合作示范企業”資格:
(一)不接受南寧市科技局的跟蹤管理,或不參加績效評估。
(二)產學研示范企業發生科研失信以及違法違規行為。
(三)產學研示范企業或上級主管部門自行要求撤銷其資格。
第五章 指導與服務
第十一條 產學研示范企業應積極探索產學研合作的新機制、新思路,形成各具特色的產學研合作模式,為全面推進企業產學研合作工作,提升企業創新能力積累經驗。
第十二條 南寧市科技局將充分利用自身資源,對產學研示范企業給予重點服務與支持。主要有:
(一)申報南寧市科技計劃項目同等條件下優先給予支持立項,并優先推薦申報國家級、自治區級科技計劃項目。
(二)優先支持產學研示范企業建設重點實驗室、創新聯合體、科技企業孵化器、公共技術服務平臺等創新平臺。
(三)根據產學研示范企業的需求,組織專家人才服務團隊,為企業進行技術診斷,幫助解決技術難題。指導企業開展戰略研究創新發展規劃。
(四)為產學研示范企業開展科技政策宣講,組織參加各類科技成果對接會、科技人才培訓、先進技術展會、國際合作交流、學術論壇等科技創新活動。
(五)積極宣傳推廣企業先進事跡與經驗,提升企業知名度,擴大影響力。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為2年。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南寧市科技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