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人民政府最新公報江蘇省財政廳關于印發《江蘇省融資擔保代償補償資金池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市、縣財政局,有關省級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
為貫徹落實《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充分發揮融資擔保體系作用更大力度支持小微企業和“三農”發展的通知》(蘇政辦發〔2022〕41號)等文件精神,進一步發揮好省融資擔保代償補償資金池增信分險作用,支持更多中小微企業融資發展,現將修訂后的《江蘇省融資擔保代償補償資金池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附件:江蘇省融資擔保代償補償資金池管理辦法
江蘇省財政廳
2023年10月13日
附件
江蘇省融資擔保代償補償資金池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江蘇省融資擔保代償補償資金池(以下簡稱“資金池”)管理,充分發揮資金池增信分險作用,支持小微企業、“三農”等融資發展,根據《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充分發揮融資擔保體系作用大力支持小微企業和“三農”發展若干措施的通知》(蘇政辦發〔2019〕77號)《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充分發揮融資擔保體系作用更大力度支持小微企業和“三農”發展的通知》(蘇政辦發〔2022〕41號)等文件精神,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資金池由省財政廳設立并管理,旨在支持我省省級再擔保機構、融資擔保機構、銀行業金融機構和國家融資擔保基金合作,健全完善融資再擔保體系和風險分擔機制,破解小微企業和“三農”等融資難、融資貴問題。
資金池的資金來源包括:中央小微企業融資擔保降費獎補資金、省級普惠金融發展專項資金、資金池存款利息以及追償回收款項等。
第三條 資金池聚焦支持實體經濟重點領域和薄弱環節加快發展,主要服務小微企業、“三農”和“雙創”主體,以及符合條件戰略新興產業企業的融資再擔保業務。具體用途為:
(一)對相關省級再擔保機構符合條件的代償責任給予一定的資金補償;
(二)對相關融資擔保機構符合條件的代償責任試點給予一定的資金補償。
第四條 省財政廳委托第三方作為資金池管理人。管理人負責設立資金池專戶,實施封閉管理,并按省財政廳要求撥付代償補償資金等。省財政廳根據管理人履職情況給予其一定的管理費用,所需資金從資金池存款利息收入中列支。
第五條 納入資金池支持范圍的省級再擔保機構應滿足以下基本條件:
(一)依法依規設立并穩健經營,資本實力較強,治理機制完善,內控制度健全,品牌信譽和風險管控良好;
(二)列入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名單,承擔融資再擔保體系建設任務,與國家融資擔保基金合作分險,以支小支農融資再擔保業務為主業,業務范圍覆蓋全省;
(三)堅持保本微利運行,合理確定并執行優惠的再擔保業務收費標準。
第六條 納入資金池支持范圍的省級再擔保機構應及時將符合以下條件的合作融資擔保機構名單書面報送省財政廳備案:
(一)依法依規設立并穩健經營,近三年無嚴重違法違規行為;
(二)公司治理機制完善,具有滿足融資擔保業務開展需要的經營管理隊伍;
(三)公司內控制度健全,具備良好的經營管理能力和清收能力,對融資擔保業務具有完善的事前評估、事中監督、事后追償與處理機制;
(四)一般以支小支農融資擔保業務為主業,其中單戶1000萬元及以下的支小支農融資擔保業務金額占比原則上不低于80%,單戶500萬元及以下的支小支農融資擔保業務金額占比原則上不低于50%。
第七條 納入資金池支持范圍的融資再擔保業務,應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原擔保機構符合上述第六條規定條件并已備案;
(二)原擔保業務對單戶擔保金額500萬元及以下的小微企業和“三農”主體收取的擔保費率原則上不超過1%,對單戶擔保金額500萬元以上的小微企業和“三農”主體收取的擔保費率原則上不超過1.5%;
(三)單戶擔保金額500萬元及以下的再擔保業務費率,原則上不高于0.3%,單戶擔保金額500萬元以上的再擔保業務費率,原則上不高于0.5%;
(四)除擔保費外,不得以保證金、承諾費、咨詢費、顧問費、注冊費、資料費等名義收取不合理費用。
第八條 銀擔合作各方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協商確定資金池支持范圍的融資再擔保業務風險分擔比例。其中:國家融資擔保基金和銀行業金融機構承擔的風險責任比例原則上均不低于20%,省級再擔保機構承擔的風險責任比例不低于國家融資擔保基金承擔的比例、不高于30%。
第九條 資金池對于符合條件的融資再擔保業務,按照省級再擔保機構實際承擔代償責任的60%給予補償。對支小支農業務規模和占比保持較快增長、擔保費率持續降低的省級再擔保機構,資金池適當上浮補償比例最高至70%。
省級再擔保機構代償分險的融資擔保機構合作年度內的代償項目未清償本金總額,超過上一合作年度內新增再擔保業務融資本金總額5%的,對于超過部分資金池不予補償。
第十條 對引領示范作用較強,支持小微企業、“三農”、科技創新成效較為顯著的融資擔保機構(以下簡稱“試點機構”),開展的單戶金額1000萬元(不含)以上、3000萬元(含)以下融資擔保業務,符合支持對象屬于重點領域、風險分擔機制完善、擔保費率較為優惠等條件的,資金池試點按其實際承擔代償責任的30%給予補償。單個試點機構年補償金額最高1000萬元。
第十一條 符合條件的融資再擔保業務發生風險,按照“先代償、后分險”原則,落實代償和分險責任。首先由融資擔保機構按協議約定對銀行業金融機構進行代償。省級再擔保機構在收到融資擔保機構的完整書面申請后20個工作日內進行代償分險。省級再擔保機構履行代償分險責任后,應及時向國家融資擔保基金申請代償分險。
第十二條 資金池代償補償工作每半年開展一次。省級再擔保機構及試點機構于每年1月和7月向省財政廳報送代償補償書面申請,申請材料包括申請文件、代償補償項目明細表、國家融資擔保基金承擔代償分險責任的書面材料、信用承諾書等。
第十三條 省財政廳對省級再擔保機構及試點機構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并委托第三方機構進行專項審計,對符合條件的申請,書面通知資金池管理人按規定撥付代償補償資金,用于彌補相關代償損失。
第十四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融資擔保機構、省級再擔保機構應按有關規定積極開展代償資金追償工作。融資擔保機構追償所得,在扣除追償費用后應當及時按代償分險比例返還省級再擔保機構。
第十五條 省級再擔保機構及試點機構應按照資金池承擔的代償補償責任比例,于每年1月、7月將之前半年內追償所得資金歸屬于資金池的部分全額返還資金池,并向省財政廳和資金池管理人報送書面說明及追償資金返還明細表。
省級再擔保機構應當定期與融資擔保機構核實代償資金追償情況,督促融資擔保機構按規定進行返還。
第十六條 資金池管理人應及時做好資金池會計核算以及與代償補償機構的定期對賬工作,并在收到追償返還款項后5個工作日內進行賬務處理。
省財政廳根據工作需要不定期委托第三方機構對資金池收支管理情況進行專項審計。
第十七條 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融資擔保機構依法依規采取不良資產打包出售、公開拍賣、轉讓等市場化手段,加速代償清收。
第十八條 省級再擔保機構及試點機構依法依規制定實施融資再擔保和融資擔保業務呆賬核銷管理辦法,明確呆賬核銷的條件、程序等。對資金池承擔代償補償責任的融資再擔保和融資擔保業務,符合條件的代償損失可按規定進行核銷,并在核銷后15個工作日內將核銷情況書面報送省財政廳和資金池管理人。
核銷后又成功追償的代償資金,仍應按本辦法規定進行返還。
第十九條 對于相關省級再擔保機構開展的符合國家融資擔保基金合作分險條件的融資再擔保業務,但由于國家融資擔保基金授信額度限制未納入其合作范圍的,資金池按照相關省級再擔保機構實際承擔代償責任的30%給予補償;省普惠金融發展風險補償基金支持的“小微貸”業務由于免收擔保費政策未納入國家融資擔保基金合作范圍的,資金池按照不低于省級再擔保機構實際承擔代償責任的60%給予補償,最高不超過70%。
第二十條 省財政廳定期開展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必要時委托第三方機構對相關省級再擔保機構和試點機構業務開展情況進行專項審計,并視情況延伸審計有關單位和機構。
第二十一條 鼓勵省級再擔保機構、銀行業金融機構、融資擔保機構依法依規建立盡職免責機制,對已經按照規定認真履行授信審批和擔保審核職責的業務人員實行盡職免責。
第二十二條 省級再擔保機構、銀行業金融機構、融資擔保機構應加強對貸款的貸后、保后管理。對于貸款對象存在弄虛作假、惡意逃避債務等情形的,省級再擔保機構和試點機構在三年內不得將相關融資再擔保、融資擔保業務申報資金池支持。
第二十三條 融資擔保機構在獲得代償分險資金后未繼續采取有效的債務追償措施及未按約定向其他債權人返還追償所得的,資金池在一年內對其新增的相關業務不予支持。融資擔保機構存在不規范收費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資金池對其新增的相關業務在半年至兩年內不予支持。
第二十四條 申請代償補償資金的單位應對其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合規性負責。申報單位違反規定虛報、冒領、截留、擠占、挪用以及套取、騙取代償補償資金的,由財政部門責令改正,追回有關資金。情節嚴重的,在一至三年內禁止申報代償補償資金。涉嫌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3年11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江蘇省融資擔保代償補償資金池管理暫行辦法》(蘇財規〔2019〕7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