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鎮江市2022年度新能源汽車及充電基礎設施財政補助實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區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牽頭部門、財政部門,各有關單位:
為推動我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和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根據《關于做好2022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省級財政補助資金清算工作的通知》(蘇工信產業〔2023〕85號)和《江蘇省新能源汽車充(換)電設施建設運營管理辦法》(蘇工信規〔2022〕2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我們研究制定了《鎮江市2022年度新能源汽車及充電基礎設施財政補助實施方案》。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鎮江市2022年度新能源汽車及充電基礎設施財政補助實施方案
鎮江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鎮江市財政局
2023年11月13日
附件:
鎮江市2022年度新能源汽車及充電基礎設施財政補助實施方案
根據國家、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助政策要求和《江蘇省新能源汽車充(換)電設施建設運營管理辦法》(蘇工信規〔2022〕2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補助對象
(一)補助對象為2022年度鎮江市范圍內新能源公交車購買者和經省工信廳承諾公示并在鎮江市范圍內建設運營公共領域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的企業。
其中,新能源公交車應納入國家《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汽車技術要求符合當年度國家、省有關部門文件規定,車輛安全運行并處于非閑置狀態。
公共領域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建設運營應符合《江蘇省新能源汽車充(換)電設施建設運營管理辦法》等相關文件規定,對閑置的充電設施不予補助。其中,建設補助及運營補助的充電設施應通過建設驗收。根據鎮江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公共充電樁)監測平臺(以下簡稱“市監測平臺”)充電量數據統計,運營補助的對象應在鎮江市范圍內年度充電量應達到100萬千瓦時(含)以上;據省充電設施監管平臺統計,運營補助的充電設施月平均運行在線率應不低于90%;充電設施應安全運行。
(二)申請公共領域充電設施運營補助的企業應在鎮江市(含轄市)進行工商注冊、稅務登記,且具有健全的財務管理制度。
二、補助標準
(一)新能源汽車補助標準
2022年度我市新能源汽車補助標準如下(單位:萬元/輛):
車輛類型 |
車輛長度 |
||
6<L≤8m |
8<L≤10m |
L>10m |
|
非快充類 純電動客車 |
0.33 |
0.72 |
1.08 |
快充類 純電動客車 |
0.24 |
0.48 |
0.78 |
插電式 混合動力(含增程式)客車 |
0.09 |
0.24 |
0.45 |
(二)充電基礎設施補助標準
1.充電設施建設補助標準
按照充電樁充電功率給予建設補助,其中,交流充電樁每千瓦補助不超過100元,直流充電樁每千瓦不超過200元,單個充電站或充電樁群補助總額不超過100萬元。
2.充電設施運營補助標準
按照市監測平臺統計的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充電量數據給予運營補助,社會場站充電設施運營補助不超過每千瓦時0.29元,公交場站充電設施不超過每千瓦時0.13元。
三、補助資金來源
該項補助資金由市財政局統籌安排。
四、補助資金申報
(一)補助資金申報材料以當年度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省級財政補助資金清算申報材料為準。
(二)申請充電設施運營補助的企業另需提交當年度充電量第三方專項審計報告和省監管平臺充電設施月平均運行在線率不低于90%、數據實時上傳至市監測平臺的證明材料。
五、補助資金撥付
(一)新能源公交車補助資金由屬地財政部門撥付。
(二)充電設施建設補助資金由充電設施所在地財政部門撥付。
(三)充電設施運營補助資金由企業注冊地財政部門撥付。
(四)市直或省直企業購置的新能源公交車、建設運營的充電設施由市財政局直接撥付補助資金。
六、其他要求
(一)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應對推廣應用的所有新能源車輛進行有效監控和管理。
(二)購置新能源公交車的單位應具備正常使用相關車輛的能力和正當合理用途,并保證車輛的安全運行;營運車輛應符合《江蘇省道路運輸條例》有關規定。
(三)公共領域充電設施建設運營企業應建立完善企業監控平臺,對建設運營的充電設施安全狀態進行實時監控,保證充電設施安全運行,并主動接受有關部門的事前、事中、事后監管。
(四)充電設施建設運營企業應將充電設施建設和運營等有關數據接入市監測平臺,實現數據實時上傳。
七、明確職責分工,落實主體責任
(一)市工信局牽頭做好新能源汽車及充電設施補助資金申報材料審核、補助資金分配方案制訂等工作。市財政局審核后,按照規定的程序,將資金及時下達至市直企事業單位及各轄市區財政部門。
(二)各轄市區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牽頭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家、省、市相關文件規定做好本地區新能源汽車及充電設施建設運營補助資金申報使用的監管管理工作。各地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牽頭部門負責對本地區新能源汽車及充電設施補助資金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各地財政部門按職責分工做好相關工作,并按規定撥付補助資金。
(三)申請財政補助資金的新能源公交車購買者、公共領域充電設施建設運營單位對所提交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對提供虛假信息、充電量數據造假等騙取財政補助資金的,將追繳補助資金,取消補助資格,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江蘇省財政監督辦法》予以處罰。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八、本實施方案由鎮江市工業和信息化局、鎮江市財政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