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江蘇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江蘇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管理辦法》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江蘇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3年11月1日
(此件公開發布)
江蘇省人民政府
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制定程序,加強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管理,根據《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江蘇省行政程序條例》和《江蘇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序實施辦法》等法規、規章,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人民政府建立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制度,每年年初制定并公布年度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
屬于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和省有關部門職權范圍內的決策事項,不納入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重大行政決策事項,依據《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第三條和《江蘇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序實施辦法》第三條規定確定。
第四條 省政府辦公廳和省司法廳負責組織制定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
省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制定工作。
第五條 省有關部門應當根據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結合職責權限和工作實際,于每年10月向省司法廳報送下一年度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建議事項,并說明理由、主要依據、主要內容、擬解決的主要問題以及計劃完成時間等。
省有關部門報送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建議事項前,應當根據需要向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和其他有關部門、單位,以及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政府參事、社會公眾等征集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的建議。
第六條 省領導提出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建議,以及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提出決策事項建議的,由省政府辦公廳交省有關部門研究。
第七條 省人大代表、省政協委員、省政府參事向省人民政府提出決策事項建議,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省人民政府提出書面決策事項建議的,由省政府辦公廳轉省有關部門研究論證。
第八條 省有關部門應當對有關決策事項建議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進行充分論證,認為需要提請省人民政府出臺重大行政決策的,按照本辦法第五條第一款規定納入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建議事項一并報送;認為不需要或條件不成熟的,應當及時與建議人或建議單位溝通反饋,并做好說明解釋工作,有關情況報省政府辦公廳。
第九條 省司法廳收到省有關部門報送的下一年度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建議事項后,應當會同發展改革、財政等有關部門依法審查,并根據實際情況組織法律顧問、公職律師或者有關專家進行咨詢論證。
第十條 省司法廳擬訂省人民政府年度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后,應當征求省有關部門意見,或者提請省政府辦公廳征求省有關部門意見。
第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年度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報經省政府領導審核后,由省政府辦公廳提請省政府常務會議審議;審議通過后,按規定報省委同意。
第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年度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經省委同意后,省政府辦公廳應當按規定向社會公布,但依法不予公開的事項除外。
向社會公布的決策事項目錄,應當列明決策事項名稱、決策承辦單位、計劃完成時間等。
第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出臺前需向省人大常委會報告的,依照《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省人民政府重大決策出臺前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的決定》《江蘇省人民政府重大決策出臺前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的實施辦法(試行)》(蘇政發〔2022〕99號)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 省人民政府年度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公布后,決策承辦部門應當按計劃擬訂決策草案,并依照《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和《江蘇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序實施辦法》等法規、規章履行相應程序。
決策承辦部門未按計劃擬訂決策草案的,省政府辦公廳應當督促決策承辦部門抓緊擬訂并報送決策草案,或提交情況說明,并按第十五條規定履行調整程序。
決策承辦部門提交的決策草案未依法履行相應程序的,省政府辦公廳應當將決策草案退回決策承辦部門,不得提請省政府常務會議審議。
第十五條 省人民政府年度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需要調整的,由省司法廳會同省有關部門研究論證并經審查后,報省人民政府決定。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省政府辦公廳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