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8日昆山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擬對建設項目環評文件作出審批意見的公示
根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程序的有關規定,我區擬對下列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作出審批決定,現將擬作出審批決定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基本情況予以公示,公示期從即日起,5個工作日。
聯系電話:0512-50197548。
郵箱:kfqahjhp@163.com
聽證權利告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相關規定,自公示起五日內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可提出聽證申請。
一、擬批準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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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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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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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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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評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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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概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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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環境影響及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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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眾參與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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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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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市昌恒榮建材有限公司碼頭新建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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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開發區港池路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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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市昌恒榮建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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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智方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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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投資1200萬元,新建1個300噸級干散貨船泊位及相應配套設施,砂石吞吐量10萬噸/年、水泥吞吐量為10萬噸/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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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該項目實施后到港船舶生活污水、陸域職工生活污水接管排放至昆山開發區琨澄光電水質凈化有限公司,接管執行《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1996)表4三級標準,標準中未規定的執行《污水排入城鎮下水道水質標準》(GB/T31962-2015)表1B級標準;到港船舶艙底油污水經收集后委托有資質單位處理,不得在港區排放;初期雨水、碼頭沖洗廢水沉淀后用于道路噴灑抑塵、車輛沖洗等。
2.建設單位應落實《報告表》提出的各項廢氣治理措施,確保各類廢氣的處理效率達到《報告表》提出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無組織廢氣排放。水泥和砂石的卸船、堆場、裝車粉塵通過水霧噴灑抑塵,水泥筒倉通過高效脈沖反吹式除塵器處理減少粉塵排放。顆粒物排放執行《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DB32/4041-2021)表3標準。
3.選用低噪聲設備,高噪聲設備須采取有效減振、隔聲、消聲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確保廠界噪聲達到《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348-2008)3類區標準。
4.按“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原則落實各類固體廢物的收集、處置和綜合利用措施。危險廢物必須委托具備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進行處置,加強危險廢物的收集、運輸過程的環境管理。本項目固體廢物在廠內的堆放、貯存、轉移應符合《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標準》(GB18599-2020)和《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18597-2023)的規定要求,防止產生二次污染。自項目建成投產之日起,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并依法進行申報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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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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豐田工業電裝空調壓縮機(昆山)有限公司增加不良品回用工藝技改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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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開發區星輝路35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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豐田工業電裝空調壓縮機(昆山)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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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州博宏環保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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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投資40萬元,對汽車空調用電動壓縮機不良品進行分解,部分零部件回收利用,擬回收不良品50t/a,技改后,全廠產品產能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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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項目實施后不新增生產廢水和生活污水。
2.建設單位應落實《報告表》提出的各項廢氣治理措施,確保各類廢氣的處理效率及排氣筒高度達到《報告表》提出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無組織廢氣排放。清洗烘干廢氣經二級活性炭吸附裝置處理后排氣筒排放。清洗烘干產生的非甲烷總烴排放執行《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DB32/4041-2021)。
3.選用低噪聲設備,高噪聲設備須采取有效減振、隔聲、消聲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確保廠界噪聲達到《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348-2008)3類區標準。
4.按“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原則落實各類固體廢物的收集、處置和綜合利用措施。危險廢物必須委托具備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進行處置,加強危險廢物的收集、運輸過程的環境管理。本項目固體廢物在廠內的堆放、貯存、轉移應符合《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標準》(GB18599-2020)和《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18597-2023)的規定要求,防止產生二次污染。自項目建成投產之日起,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并依法進行申報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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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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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貝色半導體材料有限公司年產氮化硅陶瓷基板500萬片及構件200噸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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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開發區微山湖路南側、西江路西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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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貝色半導體材料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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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匯環境(江蘇)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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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投資100000萬元,年產氮化硅陶瓷基板500萬片及構件200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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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項目清洗廢水經1套過濾系統過濾后回用于冷卻塔不外排,濕式研磨水循環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接管排放至昆山開發區琨澄光電水質凈化有限公司。
2.建設單位應落實《報告表》提出的各項廢氣治理措施,確保各類廢氣的處理效率及排氣筒高度達到《報告表》提出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無組織廢氣排放。球磨制漿、真空脫泡、流延成型、脫脂排膠有機廢氣收集后經蓄熱式焚燒爐(RTO)處理后排氣筒排放,球磨制漿工序的投料粉塵收集后通過水幕除塵器處理后無組織排放,激光切割粉塵經設備配套的除塵器處理后無組織排放,高溫燒結清掃廢氣經布袋除塵器處理后無組織排放,天然氣燃燒廢氣排氣筒直排。非甲烷總烴、顆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執行《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DB32/4041-2021)。
3.選用低噪聲設備,高噪聲設備須采取有效減振、隔聲、消聲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確保廠界噪聲達到《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348-2008)3類區標準。
4.按“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原則落實各類固體廢物的收集、處置和綜合利用措施。危險廢物必須委托具備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進行處置,加強危險廢物的收集、運輸過程的環境管理。本項目固體廢物在廠內的堆放、貯存、轉移應符合《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標準》(GB18599-2020)和《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18597-2023)的規定要求,防止產生二次污染。自項目建成投產之日起,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并依法進行申報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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