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經濟特區人才工作條例
《深圳經濟特區人才工作條例》經深圳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于2023年10月31日修訂通過,現予公布,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3年11月2日
深圳經濟特區人才工作條例
(2017年8月17日深圳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9年8月29日深圳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關于修改〈深圳經濟特區人才工作條例〉等二十九項法規的決定》修正 2023年10月31日深圳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人才發展,開展人才發展體制機制改革先行先試,激發人才創新創造創業活力,為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范區和創建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的城市范例提供智力支持,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深圳經濟特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深圳經濟特區人才培養、引進、流動、評價、激勵、服務和保障等工作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人才,是指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的,具有一定專業知識或者專門技能,進行創造性勞動并對社會作出貢獻的勞動者。
第三條 堅持黨管人才原則,進一步加強和改進黨對人才工作的領導,加強對人才的政治引領和政治吸納,為人才發展提供政治和組織保障。
堅持各方面人才一起抓,建設規模宏大、結構合理、素質優良的人才隊伍。
第四條 人才工作應當堅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經濟主戰場、面向國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努力實現人才規模、質量和結構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人才發展與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和生態文明建設深度融合,以高質量人才工作助推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
第五條 堅持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實施更加積極、更加開放、更加有效的人才政策,充分開發利用國內國際人才資源,不唯地域引進人才,不求所有開發人才,不拘一格用好人才。
第六條 堅持以用為本,突出市場導向,充分發揮市場在人才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完善人才供求、價格和競爭機制,保障和落實用人單位自主權。
第七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積極實施人才優先發展戰略,加快轉變政府人才管理職能,深化人才發展體制機制改革,保障人才合法權益。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人才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編制符合本地實際需要的人才發展專項規劃,統籌推進各領域人才隊伍建設,并將人才發展列為經濟社會發展綜合評價指標。產業、科技、教育、文化、衛生等專項規劃應當將人才工作作為重要內容。
第八條 市、區設立人才工作領導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對人才工作和人才隊伍建設進行宏觀指導、綜合協調和督促檢查;
(二)研究制定并指導落實中長期人才發展規劃、重大人才政策等;
(三)組織實施重大人才工程,協調推進重點人才工作;
(四)研究部署年度人才工作,并督促落實;
(五)研究決定有關人才工作的其他重要事項。
第九條 市人才工作綜合主管部門負責本市人才工作和人才隊伍建設,發揮牽頭抓總作用。
市發展改革、教育、科技創新、工業和信息化、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財政、人力資源保障、規劃和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建設、交通運輸、商務、文化廣電旅游體育、衛生健康、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市場監管、地方金融監管、外事、宣傳、國家安全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相關人才工作。
第十條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等人民團體,行業協會等社會組織,應當發揮自身優勢,聯系服務各類人才,開展相關領域的人才工作。
第十一條 市人才工作綜合主管部門應當結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人才工作情況,定期發布本市人才工作情況報告。
第十二條 市人才工作綜合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全市人才政策進行評估,并根據評估情況及時督導調整。
各區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定期對人才政策進行評估,并根據評估情況及時提出調整意見,報市人才工作綜合主管部門。
第十三條 每年11月1日為深圳人才日。
第二章 人才培養
第十四條 人才培養應當堅持德才兼備,注重人才創新意識和創新能力培養,實現系統培養、整體開發,立足崗位成才,推進終身教育。
第十五條 加強戰略人才隊伍建設,培養造就更多大師、戰略科學家、一流科技領軍人才和創新團隊、青年科技人才、卓越工程師、大國工匠、高技能人才。
第十六條 建立基礎研究人才培養長期穩定支持制度,完善人才能力提升培養支持制度。人才開展基礎研究、技術攻關、創新創業、國際交流等活動,符合條件的,由政府給予資助。
第十七條 加強青年人才培養開發,支持符合條件的青年人才參與重大政策咨詢、重大項目論證、重大科技計劃項目、重點工程建設、標準制定。
市、區人民政府實施的各類人才工程應當安排一定比例名額,用于支持青年人才培養開發。
第十八條 統籌產業發展和人才培養開發規劃,加強產業人才需求預測,加快培育重點行業、重點領域、戰略性新興產業、未來產業人才,推動人才工程項目與產業發展相銜接。
第十九條 加強基礎教育人才隊伍建設,提高基礎教育水平。構建創新能力培養課程體系,提升學生綜合素質。
第二十條 加快引進國內外優質高等教育資源,共建高水平學科專業和高等院校,聯合培養人才。建立高等院校學科專業動態調整機制,構建國際化開放式創新型高等教育體系。
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通過出資、捐贈等方式參與舉辦高等院校、支持高等院校發展。
第二十一條 完善博士后培養體系。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申請設立博士后流動站、工作站和創新實踐基地。對博士后流動站、工作站和創新實踐基地以及博士后研究人員,符合條件的,由政府給予資助。
第二十二條 推動職業院校、技工院校與用人單位以多種方式開展合作,完善用人單位和學校聯合培養技術技能人才、產業和教育相互融合的職業教育制度。
鼓勵社會力量通過出資、捐贈等方式獨立、聯合舉辦職業院校,或者為職業院校學生實習、就業等提供支持。實習單位因接收學生實習所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支出,依法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培訓制度,依法提取職工教育培訓經費,專項用于職工參加各類培訓和繼續教育學習。經費使用情況應當向本單位職工公開。
鼓勵院校、培訓機構、行業協會以及企業等用人單位廣泛開展職業技能培訓,支持勞動者持續提升技能,符合條件的,由政府給予資助。
第二十四條 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設立高技能人才培訓基地、技能大師工作室等技能人才培養平臺,或者技術技能人才參與技術改造、技能競賽、技藝交流等活動,符合條件的,由政府給予資助。
鼓勵本市職業培訓機構與境外職業培訓載體加強合作交流,積極引進海內外優質職業培訓資源和職業培訓機構,為本市技能人才提供國際化、專業化的職業技能培訓服務。
第二十五條 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和其他企業事業單位建設科研平臺、重大科技基礎設施,完善投入主體多元化、管理制度現代化、運行機制市場化、用人機制靈活化的建設發展模式,促進科技人才培養。
第二十六條 利用財政性資金或者國有資本建設、購置的重大科技基礎設施與大型科研儀器,其管理單位在保證自身使用需求的情況下,按照規定向社會開放共享,具體管理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鼓勵企業等市場主體投資建設、購置的科研設施與儀器等向社會開放共享,建立相應的利益補償、后續支持機制。
第三章 人才引進與流動
第二十七條 人才引進應當突出經濟社會發展需求導向,堅持精準引才,注重柔性引才用才,打破戶籍、地域、身份、學歷、人事關系等制約,促進人才資源合理流動和有效配置。
第二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和實施中長期海內外人才和團隊引進計劃,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對人才引進政策進行動態調整。
第二十九條 符合條件的人才及其配偶可以直接申領居住證或者申辦入戶。
第三十條 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應當根據本市經濟社會發展需求,編制緊缺人才目錄,為引進培養相關人才提供指引。
第三十一條 鼓勵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企業等單位在境外創辦或者共建研發機構,引進使用境外優秀人才。
第三十二條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醫療衛生機構等事業單位可以聘請具有創新實踐經驗的專業人才擔任兼職教師或者兼職研究員。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醫療衛生機構等事業單位的科研人員可以利用其專業特長到企業兼職并按照規定獲得報酬。具體辦法由市人才工作綜合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三十三條 符合條件的人才被本市用人單位聘請從事短期教學、科研、技術服務、項目合作等達到規定時間的,聘用期間可以享受本市相關人才政策待遇。
第三十四條 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相關行業協會,發布具備境外專業資格的人才在本市執業的目錄。列入目錄內的境外專業人才,可以在本市執業,提供相關專業服務。
第四章 人才評價
第三十五條 人才評價應當堅持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循人才成長規律和科研規律,加快健全以創新能力、質量、實效、貢獻為導向的人才評價體系,分類科學精準評價人才。
人才評價應當科學設置評價考核周期,注重過程評價和結果評價、短期評價和長期評價相結合,適當延長基礎研究人才、青年人才等人才評價考核周期。
第三十六條 基礎前沿研究領域的人才評價應當突出原創導向,以同行評議為主;社會公益性研究領域的人才評價應當突出需求導向,以行業用戶和社會評價為主;應用技術開發和成果轉化領域的人才評價應當突出企業主體、市場導向,以用戶評價、第三方評價和市場績效為主。
第三十七條 堅持評價與使用相結合,支持用人單位自主評價使用人才。用人單位行使人才自主評價權應當發揮主觀能動性,增強服務意識和保障能力,建立有效的自我約束和外部監督機制。
第三十八條 賦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醫療衛生機構等事業單位在崗位設置、職稱評審、人員調配等方面更多自主權。
第三十九條 具有較強服務能力和水平的行業協會學會等社會組織,可以承接專業技術資格評定工作。人力資源保障部門應當對其進行監督指導。
第四十條 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相關行業協會加快推進專業技術人才和高技能人才職業發展、評價貫通。
第四十一條 各人才評價相關部門應當加強人才評價專家數據庫建設,并建立本行業、本領域專家評價責任和信譽制度。
第四十二條 建立技術技能人才職業資格與國際職業資格銜接制度,制定國際職業資格視同認可目錄,持有目錄內國際職業資格的人才,可以按照規定申報高一層級職業資格。
第五章 人才激勵
第四十三條 人才激勵應當以體現知識價值為依歸,最大限度激發和釋放人才創新創業活力,使人才各盡其能、各展其長、各得其所,鼓勵創新、寬容失敗,讓人才價值得到充分尊重和實現。
第四十四條 鼓勵知識產權證券化,創新知識產權投融資產品,引導企業科學核算和管理知識產權資產,完善知識產權融資機制,促進知識產權價值實現。
加強知識產權代理、咨詢、鑒定、評估等專業服務機構建設。社會資本投資建設的運營服務機構符合條件的,由政府給予資助。
第四十五條 事業單位可以根據績效工資制度規定,自主制定激勵人才的績效工資內部分配辦法。
第四十六條 市科技創新部門應當會同市財政部門完善科研項目間接費用管理制度,強化績效激勵,合理補償項目承擔單位間接成本和績效支出。
第四十七條 以股份等股權形式給予相關科研人員的轉化職務科技成果獎勵,科研人員可以按照規定遞延或者延期繳納個人所得稅。
國有企業對其認可的科技研發、經營管理、高技能等人才可以采取股權、分紅等方式給予激勵,具體方式和內容由企業與相關人才依法協商確定。
第四十八條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開展職務科技成果轉化,應當尊重職務發明完成人員、科技成果轉化重要貢獻人員和團隊的意愿,按照規定采取轉化前賦予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長期使用權或者轉化后獎勵現金、股權的方式給予激勵,對同一科技成果轉化不重復激勵。
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的科技成果轉化的報酬和獎勵支出,計入當年本單位工資總額,但不受本單位工資總額限制、不納入本單位工資總額基數。
第四十九條 市、區財政性資金資助的研究項目所產生的科技成果,除涉及國防、國家安全、國家利益、重大社會公共利益外,可以約定由研究項目負責人及其團隊和所在單位共享科技成果所有權或者長期使用權。
第五十條 建立人才獎勵制度,由市、區人民政府對有重大貢獻的各類人才給予獎勵。
第五十一條 設立人才伯樂獎,對在本市人才培養、引進過程中作出貢獻的單位及個人給予獎勵。
第五十二條 鼓勵領軍企業、社會組織等設立具有國際影響力的科技創新人才類獎項。
第六章 人才服務與保障
第五十三條 本市建立健全人才服務與保障體系,創新人才工作政策、體制機制、方式方法,積極營造良好的人才發展環境,吸引海內外人才。
第五十四條 經依法登記取得法人資格的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應當在開展除職業中介活動以外的人力資源服務業務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力資源保障部門申請備案。
人力資源保障部門應當加強人力資源市場監督管理,組織制定相關監管標準和規定。
第五十五條 積極引進海內外知名人力資源服務機構,鼓勵和支持其在本市設立分支機構。
支持本市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發展,參與全球人才資源配置服務。
積極培養人力資源服務業人才,促進人力資源服務業發展。
第五十六條 市、區人民政府可以設立人才專項資金,用于人才引進、培養、激勵、服務以及支持人才創新創業。
鼓勵社會組織、企業和個人發起設立人才發展基金,為人才發展提供資金支持和保障。
第五十七條 市、區人民政府可以發揮政府投資引導基金的引導作用,吸引社會資本參與,設立人才創新創業基金,通過階段性持有股權等多種方式,支持海內外創新創業人才在本市創新創業。
第五十八條 市、區住房建設部門應當完善人才安居政策,通過配租保障性租賃住房、配售共有產權住房等方式提供人才安居保障。
第五十九條 市、區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為人才入戶、子女教育、配偶就業、醫療保健以及海外人才來華簽證、居留等提供便利化服務,落實相關待遇。
第六十條 持有外國人永久居留證件并在本市工作的外籍高層次人才及其隨遷配偶和未滿十八周歲的未婚子女,可以在教育、就業、社保、醫療等方面享受市民待遇。
第六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構建線上線下相結合的人才綜合服務平臺,為人才和用人單位提供“一站式”高效便捷服務。
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應當制定人才公共服務清單,明確提供人才公共服務的種類、性質、內容和方式。
第六十二條 企業和社會資本投資建設人才創新創業公共服務平臺的,由政府給予資助。
第六十三條 完善人才失信懲戒機制,將人才信用作為人才引進、評定、培養、財政資金支持、享受優惠政策的重要參考依據。
鼓勵建立行業性或者企業間的誠信聯盟,支持聯盟成員制定信用行為規范。
第六十四條 用人單位或者個人弄虛作假,或者違反信用承諾,騙取政府人才政策優惠或者資助的,由政策實施部門或者資助審批部門取消其獲得的榮譽、資助,追回其所獲得的資金,并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前款規定情形的,用人單位或者個人五年內不得參加人才獎項評選或者享受本市人才優惠政策和資助;相關失信行為記入誠信檔案,并根據法律、法規等進行信用懲戒。
第六十五條 有關部門、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履行相關職責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六十六條 本條例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深圳經濟特區人才工作條例》解讀
2023年10月31日,深圳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修訂通過了《深圳經濟特區人才工作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一、修訂的必要性
修訂《條例》是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關于人才工作決策部署的需要。2021年9月,在中央人才工作會議上,習近平總書記強調了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實施新時代人才強國戰略的總要求,深刻闡述了新時代人才工作新理念新戰略新舉措,具體確立了在北京、上海、粵港澳大灣區建設高水平人才高地。黨的二十大報告對強化現代化建設人才支撐作了系統闡述,明確堅持黨管人才原則,堅持尊重人才,實施更加積極、更加開放、更加有效的人才政策;深化人才發展體制機制改革,加快建設世界重要人才中心和創新高地。因此,以建設粵港澳大灣區高水平人才高地為契機,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適應新時代人才工作發展需要,有必要通過修改原《條例》,進一步明確人才工作的目標任務,促進人才發展體制機制改革,為我市建設高水平人才高地奠定必要基礎。
修訂《條例》是銜接相關上位法以及國家有關政策的需要。近年來,國家層面對人才工作有關新情況、新變化提出許多新規定新舉措。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于2018年7月印發的《關于深化項目評審、人才評價、機構評估改革的意見》和國務院辦公廳于2021年12月印發的《要素市場化配置綜合改革試點總體方案》,先后對人才分類評價、知識產權融資機制等人才工作方面提出了新要求。同時,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于2021年12月修訂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也對科學技術資源開放共享等方面作出了新規定。為銜接有關上位法,貫徹落實國家政策要求,有必要根據當前我市人才工作實際,對原《條例》予以修改完善。
修訂《條例》是引領推動人才領域改革創新的需要。原《條例》自2017年施行以來,在促進我市人才隊伍建設、優化人才工作發展機制、激發人才創新創造創業活力等方面,取得較好的實施效果,但也存在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一是《條例》僅規定在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深圳前海蛇口片區可以開展人才創新政策先行先試,與當前深圳“雙區”驅動、“雙區”疊加、“雙改”示范,全力推動人才工作先行示范的改革發展大局不相適應。二是根據“放管服”改革精神,原《條例》規定對非學歷教育辦學機構、職業培訓機構的設立實行備案制管理,這與國家當前加強對民辦教育機構監管特別是從嚴審批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的要求不符,需要推動非學歷教育辦學機構和職業培訓機構改革以適應當前形勢發展。三是對照《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支持深圳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范區的意見》關于“支持深圳實行更加開放便利的境外人才引進制度”要求,職業資格國際互認機制、專業技術人才和高技能人才評價制度、境外人才引進和執業制度方面有待進一步完善。因此,有必要通過修改原《條例》,更好發揮立法的引領、推動作用,并將深圳在人才領域發展中行之有效的經驗做法予以總結固化,為人才工作領域改革創新提供強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主要內容
《條例》深入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關于人才工作的要求,加強黨對人才工作的全面領導,堅持各方面人才一起抓,堅持問題導向,銜接上位法以及相關政策要求,促進人才發展體制機制改革,加快推進粵港澳大灣區高水平人才高地建設,在強化戰略人才力量建設、完善人才評價體系、提升人才服務質量等方面作出一系列制度安排。
(一)全面貫徹新時代人才工作新理念新戰略新舉措
《條例》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搶抓重大歷史機遇,為深化人才發展體制機制改革,全力推動人才工作作出相應規定。一是堅持黨管人才原則貫穿人才工作始終,加強政治引領和政治吸納,強化黨對人才工作的全面領導,堅持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實施更加積極、更加開放、更加有效的人才政策。二是明確人才工作的目標方向是“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經濟主戰場、面向國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以高質量人才工作助推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三是進一步發揮先行先試作用,將授權可以開展人才創新政策先行先試區域由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深圳前海蛇口片區擴展到深圳經濟特區全域。(第一條、第三條至第五條)
(二)強化戰略人才和青年人才培養機制
2021年9月,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央人才工作會議上提出,“青年人才是國家戰略人才力量的源頭活水”“要完善優秀青年人才全鏈條培養制度,加大青年科技人才培養力度”。在黨的二十大會議上,習近平總書記對戰略人才建設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考慮到戰略人才是支撐我市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強的重要力量,有必要把戰略人才力量作為重中之重來抓。《條例》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和中央人才工作會議精神,就突出青年人才重要地位、明確戰略人才隊伍建設作出相應規定。一是加強戰略人才隊伍建設。要培養造就更多大師、戰略科學家、一流科技領軍人才和創新團隊、青年科技人才、卓越工程師、大國工匠、高技能人才。二是加強青年人才培養開發。支持符合條件的青年人才參與重大政策咨詢、重大項目論證、重大科技計劃項目、重點工程建設、標準制定。政府實施的各類人才工程應當安排一定比例名額,用于支持青年人才培養開發。(第十五條、第十七條)
(三)深化職業技能培訓改革和人才引進制度
為促進職業技能培訓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暢通境外專業人才職稱評價渠道,實行更加開放便利的境外人才引進政策,《條例》結合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作出一系列規定。一是考慮到政府對職業培訓的補貼不再限于原有規定的職業培訓補貼目錄范圍,更多的是通過發放個人培訓補貼、支持企業自主開展職工培訓以及支持各類市場主體建設培訓載體等形式,《條例》對有關條款予以修改,明確鼓勵院校、培訓機構、行業協會以及企業等用人單位廣泛開展職業技能培訓,支持勞動者持續提升技能,符合條件的,由政府給予資助。二是為吸引更多外國優質職業技能培訓資源來深開展職業培訓機構國際合作,助力深圳打造具有國際競爭力的新時代技能人才隊伍,《條例》根據《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支持深圳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范區的意見》《深圳市推進高度便利化的境外專業人才執業制度實施方案》文件精神,明確鼓勵本市職業培訓機構與境外職業培訓載體加強合作交流,積極引進海內外優質職業培訓資源和職業培訓機構的內容,為本市技能人才提供國際化、專業化的職業技能培訓服務。三是近年來新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均維持了舉辦民辦教育機構應當經行政許可的規定。《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進一步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的意見〉》又進一步明確對校外培訓機構要從嚴審批。考慮到以上多方面因素,《條例》刪除了原《條例》關于對非學歷教育辦學機構、職業培訓機構設立實行登記備案制的內容。(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
(四)完善人才評價體系
為完善人才評價體系,進一步釋放人才創新潛能,《條例》根據中央人才工作會議精神和有關要求,堅持“破四唯”和“立新標”并舉,對單以人才稱號確定待遇、配置資源的相關條款予以調整,刪除了納入緊缺人才目錄即可享受相關優惠政策的規定;同時加快健全以創新能力、質量、實效、貢獻為導向的人才評價體系,明確人才分類評價標準,賦予用人單位更多人才評價自主權。此外,《條例》立足先行先試探索,增加推進專業技術人才和高技能人才評價貫通的內容,進一步明確建立技術技能人才職業資格與國際職業資格銜接制度,制定國際職業資格視同認可目錄,持有目錄內國際職業資格的人才,可以按照規定申報高一層級職業資格。(第三十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二條)
(五)健全人才激勵機制
為激發人才創新創造創業活力,加快形成具有國際競爭力的人才制度優勢,《條例》在銜接《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相關規定的基礎上,結合深圳實際作出相應制度安排。一是根據科技部等9部門于2020年5月9日印發的《賦予科研人員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或長期使用權試點實施方案》,進一步明確賦予科研人員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長期使用權,要求單位應按照科研人員意愿采取轉化前賦予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先賦權后轉化)或轉化后獎勵現金、股權(先轉化后獎勵)的不同激勵方式開展職務科技成果轉化。二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規定,明確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的科技成果轉化的獎勵和報酬支出,計入當年本單位工資總額,但不受本單位工資總額限制、不納入本單位工資總額基數。(第四十八條)
(六)提升人才服務質量
為確保人才“引得進”“留得住”,讓人才擁有更多的獲得感,《條例》在提升人才服務質量方面作出一系列規定。一是確立人才服務與保障的指導原則,明確創新人才工作政策、體制機制、方式方法,積極營造良好的人才發展環境,吸引海內外人才。二是明確支持人力資源服務業人才、機構和行業發展,提升人力資源服務水平。三是為更好地做好人才服務工作,規定政府構建便利高效的線上線下相結合的人才綜合服務平臺,以持續提升公共服務數字化水平,更好實現需求和資源對接。(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五條、第六十一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