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新舊會計制度有關銜接問題的處理規定》的通知
財會〔2023〕20號
國務院有關部委、有關直屬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財政部各地監管局,有關單位:
為規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工作,加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核算,我部修訂印發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財會〔2023〕14號),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為確保新舊會計制度順利銜接、平穩過渡,促進新制度的有效貫徹實施,我部制定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新舊會計制度有關銜接問題的處理規定》,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執行中如有問題,請及時反饋我部。
附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新舊會計制度有關銜接問題的處理規定
財 政 部
2023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