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北京市工程研究中心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按照《國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辦法》(2020年第34號令)規定,結合本市工作實際,我們制定《北京市工程研究中心管理辦法》,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0年11月23日
北京市工程研究中心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落實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加快推進全國科技創新中心建設,規范和加強北京市工程研究中心建設與運行管理,加快提高創新能力,參照《國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辦法》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對北京市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簡稱“工程中心”)的申報、組建、評價等管理行為。
本辦法所稱工程中心,是指本市圍繞國家重大戰略部署、本市重點工程建設需要、重點產業創新發展需求布局的,以充分激發本市科技、人才優勢,促進創新鏈產業鏈精準對接為目標,組織具有較強研究開發和綜合實力的企業、高校、科研單位等建設的研究開發主體。
第三條 工程中心旨在堅定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服務經濟社會發展,圍繞產業鏈部署創新鏈,圍繞創新鏈布局產業鏈,支撐關鍵技術研發、研究成果產業化,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
工程中心以國家、首都和行業需求為出發點,通過組建多元主體創新聯合體,探索有利于央地協同、軍民融合、產學研用合作的創新機制,整合各方創新資源,共同推進關鍵技術攻關和實驗研究、重要裝備研制、重要科技成果的工程化實驗驗證,搭建科技創新與產業發展之間的橋梁,推動產業關鍵共性技術、前沿引領技術、現代工程技術、顛覆性技術創新的工程化驗證,加快科研成果轉化應用,促進產業基礎高級化和產業鏈現代化。工程中心建設的主要目的是:
(一)堅持需求導向,著眼加快重大科技成果工程化、產業化,布局建設開放服務的創新平臺,為各類創新主體開展實驗技術熟化、工程化放大和可靠性驗證等活動提供基礎條件,促進提高科技成果轉化能力和轉化效率;
(二)堅持問題導向,瞄準國家戰略任務、本市重點工程實施中的重大技術難題,以及產業鏈供應鏈穩定升級的關鍵領域環節,引導優勢創新單元組建創新聯合體,突破關鍵技術和重大裝備等瓶頸制約,提高科技創新服務經濟社會發展的能力;
(三)堅持結果導向,圍繞提升產學研協同創新的效能,深化體制機制改革,探索完善以增加知識價值為導向的分配機制,激發科技人員推動技術創新和科技成果轉化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
第四條 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務:
(一)根據國家戰略部署和提升本市創新核心功能的要求,圍繞增強產業創新能力,開展關鍵技術攻關和試驗研究;
(二)以市場為導向,研判產業發展態勢及需求,開展具有重要應用價值的科技成果的熟化、二次開發、工程化和系統集成應用,研制重要裝備樣機及其關鍵部件;
(三)推動技術創新成果轉移轉化和技術擴散,為規模化生產提供成熟的先進技術、工藝及其技術產品和裝備;
(四)積極開展國際交流合作,為企業應用國際先進技術、制定采用國際標準、推動國際技術轉移擴散等提供支撐服務;
(五)提供工程技術驗證和咨詢服務,研究產業技術標準,開展知識產權集中運營;
(六)為行業培養工程技術研究與管理的高層次人才。
第五條 工程中心的責任與義務主要包括:
(一)根據組建方案及相關要求,實現設定的研究開發和成果轉化目標,持續推動產業技術進步和創新能力提升;
(二)主動組織、參與產業關鍵技術、共性技術開發,并為行業提供高水平技術開發、科技成果工程化試驗驗證環境;
(三)承擔國家、本市和行業的科技開發及工程化研究任務,并依據合同按時完成任務;
(四)通過市場機制向行業轉移和擴散承擔國家、本市和行業研究任務所形成的技術成果,起到產業發展與科技創新之間的橋梁作用。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六條 市發展改革委負責統籌規劃并指導協調工程中心建設及運行管理相關工作,主要負責:
(一)統籌規劃本市工程研究中心的建設領域和布局;
(二)指導工程中心的建設和發展;
(三)組織論證工程中心組建方案,對符合條件的支持啟動建設;
(四)按規定安排市固定資產投資補助資金,并按國家發展改革委有關要求爭取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資金;
(五)對工程中心組建任務及創新能力建設項目驗收情況進行監管抽查;
(六)對完成籌建任務的工程中心,予以核定授牌并進行監督管理和運行評價;
(七)結合本市創新發展需求,部署工程中心承擔重大科技創新、成果轉化等相關重要任務,并給予一定的資金支持。
第七條 各區發展改革部門和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是工程中心建設的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主管部門”),主要負責:
(一)組織開展本地區工程中心創新能力建設項目的申報和管理,督促、協調落實建設條件;
(二)開展工程中心運行的監督管理;
(三)組織工程中心組建任務、創新能力建設項目驗收;
(四)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審計、監察、檢查和運行評價等各項工作;
(五)可以會同有關部門給予工程中心資金和政策支持。
第八條 工程中心建設單位主要負責:
(一)根據組建方案及有關文件要求,推進工程中心組建;
(二)落實工程中心建設與運行條件,籌措工程中心建設和運行經費,保障工程中心順利建設和正常運行;
(三)承擔國家、本市有關部門委托的研發任務,保證工程中心的開放運行和共用共享,為國家、本市相關重大戰略任務、重點工程提供研發和試驗條件;
(四)按照有關要求向主管部門報送建設項目實施情況和工程中心運行情況。
第三章 申報與組建
第九條 市發展改革委根據國家和本市重大戰略部署、重大規劃實施、重大工程建設、重點產業發展,結合本市高精尖經濟結構構建和京津冀產業發展生態需求,部署建設工程中心。市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方面研究提出工程中心建設領域和布局,并采取適當形式發布通知。
第十條 擬申請工程中心組建的實施主體單位(以下簡稱“申報單位”)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符合市發展改革委發布的建設領域及相關要求;
(二)具有一批有待工程化開發、擁有自主知識產權和良好市場前景、處于國內領先水平的關鍵技術或重大科技成果,具有國內一流水平的研究開發和技術集成能力及相應的人才隊伍;
(三)具有以市場為導向,將重大科技成果向規模生產轉化的工程化研究驗證環境和能力;
(四)具有通過市場機制實現技術轉移和擴散,促進科技成果產業化,形成良性循環的自我發展能力;
(五)具有科技成果產業化的能力,條件允許的還應當具有工程設計、評估或建設的咨詢與服務能力;
(六)具有完善的人才激勵、成果轉化激勵和知識產權管理等管理制度;
(七)未因嚴重違法失信行為被司法、行政機關依法列為聯合懲戒對象名單;
(八)符合國家其他相關規定。
第十一條 工程中心鼓勵采用法人形式組建和運行。未采取法人形式組建的,需要與主要依托單位在人、財、物,尤其是科技成果所有權管理上保持清晰邊界,評價指標數據能夠獨立核算、有據可查。
第十二條 鼓勵由本市相關領域的優勢企業、科研單位、高校、社會投資機構組建創新聯合體,共同申請組建工程中心。鼓勵跨行業的建設形式,促進本市產業融合創新發展。
第十三條 申報單位按照市發展改革委通知要求,結合自身優勢和具體情況,編制組建方案并通過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第十四條 主管部門采取適當形式對組建方案進行評估論證,擇優將符合條件的工程中心組建方案推薦給市發展改革委。
第十五條 市發展改革委按照公平公正原則委托第三方機構或組織專家對工程中心組建方案進行論證,重點包括組建方案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申報單位的整體創新能力、發展目標及實現路徑的可行性等。
第十六條 市發展改革委會根據論證意見,綜合研究后,擇優確定擬啟動組建的工程中心,明確建設期主要指標和要求,并通知相關主管部門。
第十七條 市發展改革委同意啟動組建工作后,工程中心進入籌建期,可以暫以“××北京市工程研究中心(籌)”的名義開展工作,實施組建方案中確定的各項任務。
第十八條 主管部門根據國家及本市有關規定建立相應監督管理制度,加強對工程中心籌建期相關工作的監督管理,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審計、監察和檢查等各項工作。
第十九條 工程中心的籌建期一般為1~2年。達到組建方案明確的籌建期發展目標后,申報單位應當編制籌建期總結報告、填寫工程中心評價表并附相應證明材料,向主管部門提出正式確認為工程中心的申請。
第二十條 對不能按期達到組建目標、完成組建任務的工程中心,在籌建期結束前,申報單位可通過主管部門向市發展改革委提交延長籌建期的書面申請報告,說明原因、擬采取的措施和計劃完成日期。原則上,延長籌建期的時限不能超過一年且只能申請一次。
第二十一條 籌建期或延長期滿未完成組建任務的,取消確認為工程中心的資格,且不得再以“××北京市工程研究中心(籌)”的名義開展工作,由主管部門依照本辦法相關規定對后續事宜作出處理。
第二十二條 市發展改革委對主管部門申請確認的工程中心及總結報告等材料進行復核和驗收,對符合條件的正式確認為“北京市工程研究中心”,納入北京市產業創新平臺序列進行管理。
第四章 運行評價
第二十三條 工程中心實行優勝劣汰、動態調整的運行評價制度。市發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機構進行評價。原則上每3年對驗收轉入正常運行的工程中心完成一次滾動式評價。仍處于批復的籌建期內未完成驗收的工程中心,可以不參加集中評價。
第二十四條 市發展改革委制定發布《北京市工程研究中心評價工作指南》,明確評價指標體系、數據采集規范、材料報送要求等事項。
第二十五條 運行評價按照以下程序開展:
(一)數據采集。工程中心應當于每年5月31日前將評價材料報主管部門。評價材料包括:工程中心年度工作報告、工程中心評價數據表及其相關附件和證明材料;
(二)數據初審。主管部門對工程中心報送的評價材料進行核實,并對材料完整性、真實性出具意見,每年6月30日前將評價材料報送市發展改革委;
(三)數據核實。市發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機構對工程中心報送的評價材料及相關情況進行核實,按照評價工作指南的規定進行計算、分析,形成評價結果和評價報告;
(四)工程中心被認定為同一方向國家工程中心后可以不再參加本市評價工作;
(五)市發展改革委對評價結果進行確認,并向主管部門通報評價結果。
第二十六條 工程中心評價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第五章 支持政策
第二十七條 進入籌建期的工程中心、成立后承擔重大任務的工程中心、運行評價結果為優秀或良好的工程中心,可以提出創新能力建設項目,申請市固定資產投資補助。創新能力建設項目補助資金的申報、審批和管理,按照國家高技術產業發展項目管理辦法、北京市實施細則以及政府投資項目的有關規定予以支持。補助資金主要用于固定資產投資以及必要的設備購置和研究開發。原則上,單個項目補助資金不超過項目總投資的30%,支持額度不超過5000萬元。經市政府批準的重大項目,支持比例和金額可以不受上述標準限制。
第二十八條 市發展改革委依據運行評價結果,綜合國家部署要求,優先推薦運營情況好、成績顯著的市級工程研究中心申報國家工程研究中心,。
第二十九條 建立對工程中心及承擔單位的持續跟蹤服務機制和協同創新支持,鼓勵各區、各部門強化對工程中心的土地、人才、金融等相關支持政策。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 工程中心需要對組建方案明確的目標任務做重大調整的,應當及時向主管部門報告:
(1)對于不影響實現工程中心功能和任務的調整,由主管部門負責審核,報市發展改革委備案;
(2)承擔主體注冊地所在區發生變化的,工程中心應當及時向遷入遷出兩地主管部門報告注冊變更相關事宜以及研究中心和所承擔創新能力項目建設工作進展,由遷入地主管部門將有關情況報送至市發展改革委備案,并進行后續監管;
(三)對于發生重大變化,影響工程中心功能實現的,由主管部門提出調整建議,報市發展改革委審核。
第三十一條 主管部門應當將工程中心建設單位或依托單位發生更名、重組等變更情況及時報送市發展改革委確認。其中,對經確認取消工程中心資格的,自變更之日起,停止享受相關的政策支持。
第三十二條 主管部門應當對工程中心報送的材料和數據承擔核實責任,確保真實可靠。工程中心提供虛假材料和數據的行為,一經核實,記入其實施主體單位的信用記錄,將納入信用中國(北京)及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
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發展改革委撤銷其工程中心稱號,并向主管部門通報:
(一)運行評價結果不合格的;
(二)連續兩次運行評價結果均為基本合格的;
(三)逾期未報送評價材料的;
(四)提供虛假材料和數據的;
(五)主要由于技術原因發生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
(六)因違反《海關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構成走私行為,受到刑事、行政處罰,或因違反海關監管規定受到行政處罰的;
(七)因違反《稅收征收管理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構成偷稅、騙取出口退稅等嚴重稅收違法行為的;
(八)因嚴重違法失信行為被司法、行政機關依法列為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的;
(九)工程中心被依法終止的;
(十)其他情況導致無法完成工程中心任務的。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市級工程研究中心統一命名為:“××北京市工程研究中心”,英文名稱為:“Beijing Engineering Research Center of ××”。
第三十五條 各主管部門可以參照本辦法制定北京市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實施細則,進一步細化轄區內北京市工程研究中心及創新能力建設項目的申報、管理、驗收、評價等程序。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市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