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陽區知識產權資助及獎勵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全面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新形勢下加快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的若干意見》和《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知識產權首善之區建設的實施意見》,進一步提升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管理和服務水平,釋放創新創業創造動能,促進經濟高質量發展,根據法律法規和有關文件的相關規定,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區行政區域內對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管理和服務等活動給予資金資助及獎勵,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知識產權資助及獎勵貫徹落實新發展理念,聚焦北京“四個中心”建設和朝陽區功能定位,以全面提升知識產權創造質量、運用效益、保護效果、管理水平、服務能力和國際影響力為目標。
第四條知識產權資助及獎勵專項資金由區級財政預算安排,由區市場監管局(區知識產權局)和區財政局共同管理。每年知識產權資助及獎勵總額不超過當年預算安排額度。
區市場監管局(區知識產權局)負責資助申請的受理、審核、組織評審、資金的日常管理,以及資金撥付和使用情況的信息公開。
區財政局負責資金的預算審核,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
第五條申請人是指注冊在本區且具有生產經營行為的營利性法人和住所在本區的非營利性法人。涉及多個知識產權權利人的專利、商標、地理標志或者作品,以第一專利權人、共有商標代表人、地理標志第一申請人或者合作作品第一作者為申請人;不區分權利人順序的國外專利,以專利申請時的第一申請人為申請人。
近五年因侵犯知識產權受到行政處罰或經司法裁判承擔侵權責任的,或者具有其他嚴重違法失信行為的,不得申請。
第二章 項目及標準
第六條獲得國內授權的發明專利,每件給予 3000元資助。獲得國內授權的外觀設計專利,每件給予 500元資助。獲得香港、澳門和臺灣地區授權的發明、外觀設計專利,參照執行。
第七條通過專利合作條約(PCT)獲得授權的發明專利,每個國家(地區)每件給予 1萬元資助。每件專利的受資助金額以 5萬元為限。
通過其他途徑獲得授權的發明專利,單件專利每獲得一個國家(地區)授權,每個國家(地區)每件給予 5000元資助。每件專利的受資助金額以 2萬元為限。
第八條獲得中國專利獎和北京市發明專利獎的,按所獲獎項給予獎勵:
(一)獲得中國專利金獎的,給予 15萬元獎勵;獲得中國外觀設計金獎的,給予 10萬元獎勵;
(二)獲得中國專利銀獎的,給予 10萬元獎勵;獲得中國外觀設計銀獎的,給予 5萬元獎勵;
(三)獲得中國專利優秀獎的,給予 5萬元獎勵;獲得中國外觀設計優秀獎的,給予 3萬元獎勵。
(四)獲得北京市發明專利獎的,特等獎,給予 10萬元獎勵;一等獎,給予 5萬元獎勵;二等獎,給予 3萬元獎勵;三等獎,給予 1萬元獎勵。
同一專利,以上獎勵不重復給予。
第九條在歐盟或者非洲知識產權組織獲得商標國際注冊的,每個地區每件給予 5000元資助;在其他國家(地區)獲得商標國際注冊的,每個國家(地區)每件給予 3000元資助(比荷盧按一個國家計算)。每件商標的受資助金額以 3萬元為限。
第十條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核準注冊的,每件給予 1萬元資助。
首次取得地理標志專用標志合法使用人資格的,給予 1萬元資助。
第十一條小微企業在其主營業務所涉技術領域獲得授權的首件發明專利,一次性給予 1萬元資助。與第六條不重復資助。
小微企業首次在其主營業務取得注冊商標并用于經營的,一次性給予 1萬元資助。
第十二條中小微企業向銀行出質專利權、商標專用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獲取貸款的,給予不超過融資成本(包括貸款利息以及評估、保險、擔保等必要費用)50%的資助,以每次 50萬元為限,且累計資助不超過三次。
第十三條運用核心專利進行生產實施,對于科技含量高、經濟效益好、市場前景廣闊的專利轉化項目,經專家評審,每個項目給予不超過 100萬資助。
第十四條企業開展專利導航、專利分析評議、專利預警、專利布局、專利戰略等專利信息分析利用項目,經專家評審后,擇優給予每個項目不超過 10萬元的資助。
第十五條購買知識產權保險,首次申報的,按照實際保費的 100%給予資助;非首次申報的,按照實際保費的 80%給予資助。每個單位每年以 5萬元為限。
第十六條被確定為“國家知識產權示范企業”的,給予不超過 15萬元獎勵;被確定為“國家知識產權優勢企業”的,給予不超過 5萬元獎勵。
被確定為“北京市知識產權示范單位”的,給予不超過5萬元獎勵;被確定為“北京市知識產權試點單位”的,給予不超過 1萬元獎勵。
第十七條貫徹實施國家知識產權管理規范標準并通過認證的,給予不超過 5萬元資助。
第十八條專利權糾紛終審或爭議解決程序終結勝訴且有重大影響的,經專家評審,給予專利權人資金援助,按照實際發生費用的 50%予以資助,國內最高不超過 20萬元,國外最高不超過 50萬元。
第十九條服務機構為區內中小微企業開展知識產權托管服務的,服務 20—50家的,給予不超過 5萬元資助;服務 50家以上的,給予不超過 10萬元資助。
第二十條被確定為國家級知識產權服務機構的,給予不超過 10萬元獎勵;被確定為北京市級知識產權服務機構的,給予不超過 5萬元獎勵。
第二十一條知識產權公共服務工作站的掛靠單位,視北京市知識產權維權援助中心對其考核結果,每年給予不超過 5萬元的資助。
第二十二條被確定為“全國中小學知識產權教育示范學校”的,給予不超過 10萬元獎勵;被確定為“全國中小學知識產權教育試點學校”的,給予不超過 5萬元獎勵。
被確定為“北京市中小學知識產權教育示范學校”的,給予 3萬元獎勵;被確定為“北京市中小學知識產權教育試點學校”的,給予 1萬元獎勵。
第三章 申報審核
第二十三條區市場監管局(區知識產權局)每年制定并發布本辦法實施的申報指南和申報通知。
申請人應當依照本辦法規定和申報指南要求及時申報,逾期不予受理。申報知識產權資助、獎勵不收取費用。
第二十四條申請人已獲得相同項目資助、獎勵的,應主動申報,給予資助、獎勵時等額扣除,第八條不在扣除之列。每一申請人根據第六條、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獲得的資助,在一個年度內總額以 50萬元為限。每一申請人在一個年度內獲得的資助、獎勵總額以 150萬元為限。
申請人根據第六條、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獲得的一般資助及由于前述條款規定情形所獲得的各級資助總額,不得高于其繳納的官方規定費用和實際發生的專利、商標代理服務費總額。
第二十五條區市場監管局(區知識產權局)組織對申報信息進行審核,經審核不符合要求的申請人,應按期修改補正并重新提交,未在規定時限內重新提交或重新提交后仍不符合要求的,視為放棄申報。
根據本辦法需要評審的項目,由區市場監管局(區知識產權局)組織專家評審后確定資助、獎勵名單和金額。
第二十六條經專家評審確定的資助、獎勵名單,在朝陽區政府相關網站上向社會公示,公示期為 5個工作日。
公示期間有異議的項目,由區市場監管局(區知識產權局)重審,重審認定異議內容屬實且構成不符合資助、獎勵條件的,不予資助、獎勵。
第二十七條公示期結束后,符合資助、獎勵條件的項目,按程序辦理資金撥付手續。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申請知識產權資助、獎勵,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故意隱瞞與申請資助、獎勵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有上述情形的,撤銷資助、獎勵,追回資金,五年內不得申請資助、獎勵;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九條從事知識產權資助、獎勵工作的國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規依紀依法追究責任。
第三十條獲得資助、獎勵的申請人,應當配合區市場監管局(區知識產權局)和區財政局做好資金績效評價工作。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由區市場監管局(區知識產權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本法所稱中小微企業的認定參照國家有關部門中小微企業名錄。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自 2021年 1月 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朝陽區知識產權維權援助暫行辦法》(朝知文〔2010〕2號)、《朝陽區知識產權質押貸款貼息暫行辦法實施細則》(朝知文〔2015〕4號)、《朝陽區專利技術產業化項目資助管理辦法》(朝知文〔2016〕1號)、《朝陽區知識產權重點企業培育促進辦法》(朝知文〔2016〕2號)、《朝陽區知識產權服務機構資助辦法》(朝知文〔2016〕3號)、《朝陽區知識產權服務機構認定、評選細則》、《朝陽區知識產權保護服務分中心、工作站管理辦法》(朝知文〔2018〕4號)同時廢止。
經報請區政府同意,《朝陽區專利資助及獎勵辦法》(朝政發〔2010〕8號)、《朝陽區知識產權質押貸款貼息暫行辦法》(朝政發〔2010〕9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