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報條件
注冊在北京市內的獨立法人企業可就上一年度內開展的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研發活動項目,產生的研發費用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
二、不適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行業
1.煙草制造業。
2.住宿和餐飲業。
3.批發和零售業。
4.房地產業。
5.租賃和商務服務業。
6.娛樂業。
7.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行業。
三、支持政策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五條規定,明確研究開發費用的加計扣除,是指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75%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75%攤銷。
附件:
關于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