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首都金融創新激勵項目申報重點
一、申報條件
(一)符合國家金融監管法規或政策的有關規定;
(二)項目已完成研發,并已投入實施和運用一年以上,有較好的應用價值;對于創新屬性較強、在短期內已取得顯著經濟社會效益的項目,年限要求可放寬至投入實施和運用半年以上;
(三)權屬、合法性等方面不存在爭議,并出具書面承諾;
(四)創新項目不得誘發潛在金融風險,或引發群體性投訴。
二、申報對象
申報單位可對其項目進行獎項申報。一個單位原則上每年申報一個金融創新項目。申報單位應為金融創新項目的研發和實施單位。對于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合作完成的項目,由主要完成單位負責申報。
申報單位應為注冊在京的從事金融活動的金融機構、金融市場組織、金融基礎設施平臺,以及與金融直接相關的科技創新企業、研究機構、社會組織、專業服務機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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