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企業技術中心評價材料
國家企業技術中心作為推動企業技術創新和產業升級的重要平臺,其評價工作對于促進企業持續健康發展具有重要意義。評價材料是反映企業技術中心實力和成果的關鍵載體,它不僅包括企業的研發投入、技術成果、人才隊伍建設等方面的信息,還涵蓋了企業對行業發展的貢獻和未來發展規劃等內容。因此,準確、全面地準備評價材料對于企業技術中心的認定和評價至關重要。本文將圍繞國家企業技術中心評價材料的核心要素展開,為企業提供詳細的指導和建議,幫助企業更好地準備和提交評價材料,提升技術中心的認定和評價效果。
一、國家企業技術中心評價數據表
填寫說明:
1.企業名稱:參評企業需在此表上加蓋公章,填寫企業名稱需與企業公章一致。
2.統計行業代碼:對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與代碼(GB/T4754-2011)》,填寫企業主營業務對應的統計“大類”(二位碼)編號,如主營業務為“農副食品加工業”的企業,填寫“13”。
3.報告年度:指表中指標統計年度,時間范圍從填寫評價表的上一年1月1 日至 12 月 31 日;所有指標的填報時間范圍,如無特殊說明,均為報告年度。
二、需提供的附件及證明材料
1.企業對報送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承諾。
2.相關統計和財務報表。相關統計報表主要包括:規模以上工業法人單位研發項目情況(107-1 表,國統字〔2015〕95號)、規模以上工業法人單位研發活動及相關情況(107-2 表,國統字〔2015〕95 號)。未列入國家統計局規模以上工業法人單位研發活動情況統計范圍的企業,應參照上述表格格式填報后提交。相關財務報表主要包括:企業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大型企業集團應將與企業主營業務相關下屬企業(包括分公司、子公司和控股公司)的 107-1 表、107-2 表、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等進行合并填報。
3.評價指標的必要證明材料。主要包括:技術中心高級專家、博士和外部專家、專利信息、主持和參加制定的標準、國家級和省級研發平臺、實驗室和檢測機構、科技獎勵等方面的內容。
三、指標解釋和填報說明
1.主營業務收入:指報告年度內企業確認的銷售商品、提供勞務等主營業務的收入。根據會計“主營業務收入”科目的期末貸方余額填報。若會計報告和會計報表中未設置該科目,以“營業收入”代替填報。
2.研究與試驗發展(簡稱“研發”)經費支出:指報告年度內企業研發活動的經費支出合計,包括企業內部的日常研發經費支出,當年形成用于研發的固定資產支出和委托外單位開展研發的經費支出。
3.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數:指報告年度內企業內部直接參加研發項目人員,以及研發活動的管理和直接服務的人員。不包括全年累計從事研發活動時間占制度工作時間10%以下的人員。
4.企業職工總數:指企業在報告年度內平均擁有的從業人員數,按照統計指標“從業人員平均人數”計算。
5.技術中心高級專家人數:指全職在技術中心工作、獲得國家、省、部和計劃單列市等政府部門認定的有突出貢獻的專家或者享受國家、省、部和計劃單列市專項津貼的專家數。
6.技術中心博士人數:指全職在技術中心工作、獲得博士學位的人員數。在站博士后可以作為博士進行統計。
7.來技術中心從事研發工作的外部專家人數:指來技術中心從事研究、技術開發工作的具有較高科技開發能力的海內外專家累計人月。最小統計單位為:0.5 人月。
8.企業全部研發項目數:指企業在報告年度當年立項并開展研發(制)工作、以前年份立項仍繼續進行研發(制)的研究開發項目或課題,包括當年完成和年內研發工作已告失敗的項目,不包括委托外單位進行研發的項目。從研發項目類型看,包括新產品開發項目數、新技術開發項目數、新工藝開發項目數、新服務開發項目數與基礎研究項目數之和。
9.基礎研究和應用研究項目數:指企業全部研發項目中主要以科學原理的探索與發現、技術原理的研究為目標的項目數。
10.國家級研發平臺數:指企業作為項目法人承擔建設、國家有關部門歸口管理且已經獲得批復的科技類、研究開發類平臺數。
11.省級研發平臺數:指企業作為項目法人承擔建設、省級政府有關部門歸口管理且已獲得批復的科技類、研究開發類平臺數。
12.通過國家(國際組織)認證的實驗室和檢測機構數:指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國家部門和國際組織認證認可的、仍在有效期內的實驗室、檢驗檢測機構數。
13.企業技術開發儀器設備原值:指報告年度末企業用于研發的固定資產中的儀器和設備原價。其中,設備包括用于研發活動的各類機器和設備、試驗測量儀器、運輸工具、工裝工具等。
14.企業擁有的全部有效發明專利數:指報告年度末企業作為專利權人擁有的、經國內外知識產權行政部門授予且在有效期內的發明專利件數。
15.當年被受理的專利申請數:指報告年度內企業向專利行政部門提出專利申請并被受理的專利件數。
16.當年被受理的發明專利申請數:指報告年度內企業向專利行政部門提出發明專利申請并被受理的專利件數。
17.最近三年主持和參加制定的國際、國家和行業標準數:指企業在報告年度、報告年度前一年、報告年度前二年主持或參加制定,目前仍有效執行的國際、國家、行業標準的數量。
18.新產品銷售收入:對于制造業企業,新產品銷售收入指報告年度內企業銷售采用新技術原理、新設計構思研制、生產的全新產品,或在結構、材質、工藝等某一方面比原有產品有明顯改進,從而顯著提高了產品性能或擴大了使用功能的產品實現的銷售收入。新產品既包括經政府有關部門認定并在有效期內的新產品,也包括企業自行研制開發,未經政府有關部門認定,從投產之日起一年之內的新產品。對于建筑業企業,新產品銷售收入指報告年度內企業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結構、新材料等實現的營業收入。對于服務業企業,新產品銷售收入指報告年度內企業通過提供在服務內容、服務方式、服務傳遞系統、服務技術手段等方面全新的、或者作出明顯改進的服務實現的營業收入。
19.新產品銷售利潤:指報告年度內企業通過銷售新產品實現的銷售(營業)利潤。
20.利潤總額:指報告年度企業生產經營過程中各種收入扣除各種耗費后的盈余,反映企業在報告期內實現的盈虧總額。
21.獲國家自然科學、技術發明、科技進步獎項目數:指企業在報告年度、報告年度前一年度獲得的由國務院設立并頒發的“國家自然科學獎”、“國家技術發明獎”和“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的項目總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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