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精尖產業發展資金管理辦法
為落實《北京市“十四五”時期高精尖產業發展規劃》,加大財政資金普惠性支持力度,規范財政資金管理,推進一般制造業疏解提質,促進高精尖產業發展,經市政府批準,2021年9月22日,北京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和北京市財政局共同印發《北京市高精尖產業發展資金管理辦法》,請遵照執行。
北京市高精尖產業發展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按照公共財政預算管理要求,為規范北京市高精尖產業發展資金(下稱“高精尖資金”)的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進一步穩固以高精尖為代表的實體經濟根基,根據《北京市市級項目支出預算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高精尖資金,是指由北京市財政局(下稱“市財政局”)公共財政資金預算安排,納入北京市經濟和信息化局(下稱“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年度部門預算管理,用于貫徹落實《北京加強全國科技創新中心建設總體方案》《北京市“十四五”時期高精尖產業發展規劃》《北京市加快新型基礎設施建設行動方案(2020-2022年)》,北京十大高精尖產業系列政策以及國家和北京市相關產業發展戰略和政策要求,加快國際創新中心建設,優化“高精尖”經濟結構,促進創新能力、質量效益大幅提升和持續提高,推動符合首都城市戰略定位的產業智能化、綠色化、高端化發展,優化產業發展環境的資金。
第三條 高精尖資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依法依規,公開透明,公平普惠,達標即享,注重績效的原則。尊重市場經濟規律,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決定性作用,更好地發揮在技術創新、產業結構調整轉型升級以及智能化、綠色化、高端化發展等方面的引導和帶動作用。
第四條 高精尖資金由市經濟和信息化局負責組織和實施,由市財政局負責預算安排和監督使用。
第二章 資金支持范圍及使用方式
第五條 高精尖資金重點在智能制造、綠色制造、高端制造、產業基礎提升、產業技術創新、數字經濟、新型基礎設施建設、先進技術轉化應用、特色園區、生產性服務業等領域支持對本市產業創新發展和質量提升、產業結構深層次調整和轉型升級、經濟增長和投資促進等方面有重要支撐的項目和機構。國家有明確資金配套要求的,經市政府同意后按要求配套。
受到《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及其他文件設定的聯合懲戒的單位不在本辦法支持范圍。
第六條 高精尖資金采用貸款貼息、保險補貼、融資租賃補貼、轉型升級獎勵、撥款補助等支持方式。
(一)貸款貼息
對年度固定資產投資貢獻企業提供普惠性貼息,要求項目單位與銀行簽訂借款合同,貸款資金到位且在合同期內,在京上年度工業重點產業或軟件信息服務業固定資產投資納統一定額度以上,貼息率不超過2%,實際利率低于2%的,按實際利率貼息。分年度貼息,單個企業每年貼息額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
對總投資10億元(含)以上,或具有全局性、戰略性的重大項目,以及實施并購的企業給予貸款貼息,要求項目單位與銀行簽訂借款合同,貼息率不超過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中長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實際利率低于LPR的,按實際利率貼息。分年度安排,貼息期限不超過3年,單個項目年度貼息額度不超過5000萬元。
對由市經濟和信息化局聯合金融機構推出的專項信貸產品,提供項目貸款的配套貼息。要求項目單位與銀行簽訂項目貸款合同,貸款資金到位,貼息率不超過2%,使用騰退空間、老舊廠房的項目,貼息率再增加1%,總計不超過實際利息,分年度安排,貼息期限不超過3年,單個企業每年貼息額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
(二)保險補貼
在基礎性、創新性產品應用推廣,商業航天衛星發射等領域給予保險補貼,要求項目單位與保險公司簽訂保險合同,補貼金額最高不超過實際投保年度保費的50%,分年度安排,最高不超過3年,單個企業年度補貼金額不超過1000萬元。
(三)融資租賃補貼
要求企業已簽訂融資租賃合同,對承租企業已發生使用于項目研發、建設投資但未經過補貼的融資租賃費用,按照不超過5%的費率給予后補貼,分年度安排,最高不超過3年,年度補貼金額不超過1000萬元。
(四)轉型升級獎勵
在智能制造、綠色制造、特色園區、老舊廠房再利用、生產性服務業、新型基礎設施、產業鏈協同、創新產品產業化等領域對符合標準的重點項目和機構給予獎勵,投資類項目按投資比例獎勵,單個項目最高不超過3000萬元。
(五)撥款補助
對具有基礎性、公共性、或平臺性,需要加大財政資金引導力度的其他項目,采取撥款補助,最高不超過5000萬元,支持方案通過揭榜掛帥方式確定,或按照市政府審議的方案執行。
第七條 同一項目高精尖資金按照從高不重復的原則采用一種方式支持,對已獲得市級其他財政資金支持的項目不再重復支持。鼓勵各區對高精尖資金支持的項目和機構給予配套。
第八條 市級重大項目和重點機構,支持方式和標準可不受上述規定限制,按照市政府審議的方案執行。
第九條 高精尖資金管理過程中發生的項目謀劃、項目前期費用、項目評估、績效評價以及委托管理費等費用,在高精尖資金中列支。涉及政府采購的,應按照政府采購有關法律、法規和制度規定執行。
第三章 資金管理
第十條 市經濟和信息化局會同市財政局可按照本辦法規定進一步制定高精尖資金使用的實施細則,明確具體領域的支持方式、標準、以及操作流程等內容。市經濟和信息化局會同市財政局每年結合年度重點工作定期發布高精尖資金實施指南,確定具體支持項目和機構,并將年度高精尖資金使用結果情況報告市政府。
第十一條 固定資產投資類項目實行項目庫管理,市經濟和信息化局根據實施指南優先從北京市高精尖產業項目庫中遴選項目,項目承擔單位應及時將項目信息入庫。
第十二條 市經濟和信息化局負責編制和執行高精尖資金支出預算,根據年度預算安排組織實施。預算執行過程中確需調整的,應按照規定履行調整變更程序。
第十三條 資金撥付前,需簽訂合同的,項目單位須與市經濟和信息化局簽訂項目合同書,明確項目績效目標。對需驗收的項目,項目單位應每半年向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報送資金使用情況及項目建設情況,項目完成后,應在半年內向市經濟和信息化局提交驗收申請,并履行驗收程序。
第十四條 項目單位收到高精尖資金后,應加強財政資金使用管理。規定高精尖資金使用用途的,應實施專戶管理,按要求使用資金。
第四章 監督檢查與績效管理
第十五條 市經濟和信息化局會同市財政局對高精尖資金到位和使用情況、項目實施、績效完成、承諾兌現等全過程進行監督檢查,定期委托專業機構進行跟蹤和績效評價。對不配合監督檢查、績效評價等工作的,市經濟和信息化局有權將資金收回。
第十六條 區經濟信息化主管部門和項目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應加強對高精尖資金支持項目和機構的資金使用情況、項目實施、績效完成、承諾兌現等情況的監督管理,配合市經濟和信息化局等相關部門做好監督檢查、績效管理和驗收管理等工作。
第五章 責任與處罰
第十七條 項目單位對項目和申報材料的準確性和真實性負責,遵守相關承諾,長期立足北京發展,按約定完成績效目標,積極配合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市財政局以及其它部門開展監督檢查、績效評價和審計等工作。
第十八條 高精尖資金一經批準撥付,須嚴格執行。執行過程中,發生終止、撤銷、變更等情況,項目單位應及時告知區經濟信息化主管部門和項目單位上級主管部門,并向市經濟和信息化局申請終止或變更。市經濟和信息化局批準終止或變更的項目,根據實際情況可收回全部或部分高精尖資金。
第十九條 項目單位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制度規定使用高精尖資金,對高精尖資金申報和使用中存在虛報、騙取、挪用、賄賂等違法違規行為,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市財政局負責解釋,高精尖資金管理使用中的相關實施細則另行制發。
第二十一條 區經濟信息化主管部門可結合自身產業特點和發展情況,設立專項資金并制定相應辦法。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北京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北京市財政局關于印發<北京市高精尖產業發展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京經信委發〔2017〕74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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