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級企業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業技術中心有什么區別
省級企業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業技術中心是省級政府為了鼓勵和支持企業技術創新而設立的三種不同類型的研發平臺。它們在定位、功能、支持政策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異,旨在滿足企業在不同發展階段和領域的研發需求。了解這些平臺之間的區別有助于企業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選擇最合適的研發平臺,從而更好地利用政府的扶持政策,推動企業的技術創新和產業升級。本文將對省級企業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業技術中心的歸口部門、政策支持和申報條件進行詳細闡述,幫助企業更好地理解這些研發平臺的價值和意義。
一、歸口部門不同
1、省級企業工程技術研究中心
歸口部門:江蘇省科學技術廳
省級企業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建設,旨在以促進江蘇省產業科技創新為目標,加強工程化研發平臺建設,開展工程技術研究、試驗和成套技術服務,開發產業發展中的共性、關鍵技術,持續提供成熟配套的技術、工藝、裝備和產品,促進成果轉化和技術輻射。
2、省級工程研究中心
歸口部門:江蘇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省級工程研究中心的主要宗旨是以行業技術為導向,對具有市場價值的重要應用科研成果進行后續的工程化研究和系統集成;開發研究具有產業化前景的共性技術、關鍵技術,加快科技成果的產業化步伐;促進技術擴散,最大限度地實現共性技術的社會和經濟效益。
3、省級企業技術中心
歸口部門:江蘇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省級企業技術中心,主要目的發揮企業在技術創新中的主體作用,建立健全企業主導產業技術研發創新的體制機制。
二、政策支持
1.依據南京市《引領性國家創新型城市建設若干政策實施細則匯編(2022 版)》中配套文件9.《關于企業研發機構績效考評實施細則》指出:對省級以上企業研發機構開展績效考評,3年為一周期,按產業領域分年度組織實施。對考評結果優良的最高給予200萬元獎勵,優良率不超過30%。
2.依據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印發《優質中小企業梯度培育管理暫行辦法》,建立省級研發機構在申報專精特新“小巨人”時會有加分。
三、申報條件
企業研發機構的構成要素主要涉及研發場地、研發設施(設備、裝備、儀器、工具等固定資產類別)、研發經費、研發人員、研發活動,江蘇省企業研發機構“三大中心”,根據建設功能和目的不同,企業研發機構建設要求有所差異。
1、省級企業工程技術研究中心
1.建設主體:
已建有市級工程中心,具有獨立法人主體的高新技術企業。本年度新認定的市級中心不予申報;
2.場地:
有專門的研發場所,滿足研發的需要,研發面積不少于500平方米;
3.人員:
有一支與主導業務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隊伍,企業專職研發人員不少于20人;
4.研發投入:
擁有一定規模(年銷售額原則上不低于5000萬元),申報工程中心新增投入不少于500萬元,上年度研發投入支出占主營業務收入比重不低于2%;
5.裝備:
有研發所需的儀器設備;
6.研發業務能力:
有一定的創新能力,上年度與中心研究方向相關的發明專利申請須1項以上,承擔過市級以上科技計劃任務;
7.申報企業需提供2021年“南京市企業單位研發活動統計報表制度”中企業研發項目情況、企業研發活動及相關情況(表號:107-1、107-2表)或高新技術企業火炬統計年報(GQ-004、GQ-005)。
2、省級工程研究中心
1.符合《江蘇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和本通知要求,方向定位明確,發展思路清晰,任務和目標合理。工程中心章程制定合理可行,具備按期建設、正常運行和持續創新的各項支撐條件;
2.人員:
具有較強的組織管理機構和管理團隊,建立了規范的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擁有高水平的學術與技術帶頭人和結構合理的技術創新團隊。科研人員數量不低于20人,專職科研人員數量不低于10人,學術與技術帶頭人具有高級職稱或博士學位;
3.研發能力:
主持(承擔)過本領域省級以上科研計劃或標準制定,具有一批擁有自主知識產權、處于國內領先水平、有待工程化開發和良好市場前景的重大科技成果,能為工程中心的建設和運行提供支持;
4.依托單位:
依托單位是行業龍頭,具有技術領先優勢的高成長型企業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鼓勵以依托單位為主,聯合省內相關領域的優勢企業、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社會投資機構共同建設工程中心,有明確的共建協議和責任分工。科技成果所有權必須歸屬工程中心或依托單位;
5.場地設備:
擁有良好的研發場地、設施和設備儀器條件,對突破制約產業轉型升級和重點產業發展的關鍵核心技術研發、重大研發成果工程化和產業化應用形成有效支撐和保障。研發設備原值不低于200萬元,研發場地相對獨立且面積不低于200平方米。
3、省級企業技術中心
1.企業資質:
具有市級企業技術中心資格1年以上;
2.營業收入及研發投入:
企業年主營業務收入不低于 2 億元 (其中高新技術企業不低于1億元),或企業主營業務收入未達最低標準,企業研發經費支出占主營業務收入的比重應高于10%; 年度研究與試驗發展經費支出額不低于 800 萬元;
3.設備:
技術開發儀器設備原值不低于 800 萬元;
4.人才:
專職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數不少于 50 人;
5.企業創新性:
企業具有較好的技術創新機制,企業技術中心組織體系健全,創新效率和效益顯著;有較好的技術積累,重視前沿技術開發,具有開展高水平技術創新活動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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