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高新技術企業培育資助管理辦法政策解讀
一、起草背景
為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鼓勵企業加大研究開發投入,促進我市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和發展。根據市委市政府《關于促進科技創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發〔2016〕7號),深圳市科技創新委員會在《深圳市企業研究開發資助項目和高新技術企業培育資助項目管理辦法》(深科技創新規〔2019〕5號)的基礎上優化升級,制定了《深圳市高新技術企業培育資助管理辦法(送審稿)》(簡稱《辦法》)。
二、主要內容
《辦法》共二十一條,分為總則、資助條件及標準、立項撥付、監督管理、附則五章。第一章包括第一至五條,規定了目的依據、適用范圍、研發費用歸集口徑、資金安排、各方職責和實施原則;第二章包括第六至第九條,規定了高新技術企業培育資助申請條件、培育入庫企業申請條件、申請材料、資助方式;第三章包括第十到第十四條,規定了立項跨部門核查機制、立項公示、下達和合同管理有關要求;第四章包括第十五條到第十八條規定了績效評價機制、對申請單位、第三方審計鑒證機構的監管要求;第五章包括第十九條到第二十一條,規定了該辦法的兜底條款和生效日期。
三、政策要點
(一)明確高新技術企業培育資助對象的范圍
高新技術企業培育資助申報企業應滿足“在本市(含深汕特別合作區)依法注冊、具有法人資格的高新技術企業和上年度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入庫企業;企業上年度研發費用不低于100萬元或規模以上企業上年度研發費用不低于50萬元;企業應當向稅務部門辦理上年度加計扣除申報;國家統計法規要求填報科技統計報表的企業應當完成上年度科技統計報表填報;企業誠信記錄良好”等條件。(第六條)
(二)明確高新技術企業培育資助標準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核定后申請單位上年度研發費用,具體資助金額根據當年申請單位數量和預算規模,以階梯式的形式確定。單個申請單位年度內資助資金最低不少于10萬元,最高不超過300萬元。(第八條)
(三)明確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入庫條件的范圍
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入庫企業應滿足“企業未獲得過高新技術企業資格;未獲得過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庫入庫資格;符合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當年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專家評審成績達標線,且不高于當年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資格線 ”。(第九條)
(四)明確高新技術企業培育資助申報核查標準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牽頭建立跨部門工作協商機制,對申報材料進行核查,核查要點主要包括“與市稅務部門核查企業申報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情況;與市統計部門核查科技統計報表填報情況;與市注冊會計師協會、注冊稅務師協會核查研發費用專項審計報告、鑒證報告或年度財務審計報告的備案情況;核查企業誠信及風險情況;綜合企業在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和稅務部門申報的研發費用,核定企業上年度研發費用”等情形。(第十一條)
(五)明確高新技術企業培育資助項目監督管理機制
申請單位使用虛假材料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套取專項資金的,一經查實,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終止項目,并追回全部資助資金及孳生利息。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綜合考慮科研失信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所造成的后果等情況,對相關申請單位和責任人員進行懲戒。(第十七條)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注冊會計師協會、市注冊稅務師協會對出具研發費用專項審計報告或鑒證報告的第三方審計和鑒證機構失信行為進行監督檢查,適時向市財政和稅務主管部門通報有關情況,并共同實施失信聯合懲戒措施。(第十八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