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報高新造假,后果很嚴重
關于“違法”與“合規管理”一直是近年來申報工作最為重視的問題。從曾經的案例以及違規線索分析,我們一直在避免踩踏底線,但今日這個案例讓申報單位需要重新審視合規管理。對于偽造數據,不合法合規申報很可能造成企業承擔法律責任的后果,下面華夏泰科通過分析案例幫助企業認識到高新申報的問題。
一、關聯交易被認定高企申報造假
“江西冠一通用飛機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朱頌華,因涉嫌詐騙罪被景德鎮檢察院批捕,由樂平市檢察院提起訴訟。2024年4月23日開庭,涉案事由是高企認定造假。
核心的問題是:“朱被指控虛構一份8.5萬的銷售合同,以達到高新技術企業申報標準,進而騙取政府給予的20萬元資金獎勵”
簡單梳理案件過程如下:
1、南昌高新區科技局推薦了一家中介公司輔導企業申請2019年高新技術企業,企業支付4.2萬元中介費
2、公司處于研發階段無銷售收入,中介知道情況說“只要提供與專利有關聯性的銷售收入憑證就可以”朱問:“兩個公司都是我的公司,這樣銷售可不可以?”中介說可以。
3、2018年12月,朱名下的兩家公司簽訂了采購合同,含稅總價8.5萬元,但截至案發,并無貨物轉移交付。
4、2019年5月,公司提交了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申請書,其中包括依據該份采購合同所形成的銷售收入材料、審計報告等。
這份采購合同成為朱頌華被指詐騙的關鍵。
二、控辯雙方的觀點
1、采購合同的虛實是案件審理的焦點之一,控辯雙方各執一詞。
公訴人認為:
朱明知公司沒有銷售收入,不符合申報高新技術企業的條件,仍簽訂了采購合同,且合同所涉銷售產品并未交付;朱通過簽訂虛假的銷售合同,偽造銷售收入,獲得高新技術企業資質認定,從而騙取政府獎勵資金,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并給出了有期徒刑三年十個月的量刑建議。
朱辯論稱:采購合同是真實的。
2、是否以獲取獎勵為目的炮制合同?
這就涉及到關聯交易問題,朱作為兩家公司的法人、股東、實際控制人,簽訂左手倒右手的合同其目的決定了合同的有效性。關聯交易本身并不必然違法,這就要從目的出發,所以庭審中控辯雙方交鋒的另一個重點在于:朱是否應該知道高企有獎補資金?
3、主觀上是否想非法占有獎補資金?
各觀情形之外,朱王觀上定否具有非法百有日的也是控辯X爭論的焦點。
朱主張,不懂申報流程與獎勵,所以委托了中介機構,他說:“在委托中介機構申報時,如實披露了沒有銷售收入的事實,并在中介機構的提示下,提供證明銷售的材料以符合申報條件。”
負責與中介公司接洽的員工表示:明銷售收入的合同、發票即可,“中介人員說有銷售收入及證無所謂是哪個公司簽訂的合同。”
檢方認為,即便其聘請了中介公司指導,“被告人可以提供真實的銷售收入,不應該去偽造合同。”
二、是否適用謙抑性原則?
我們曾經分析過騙補案例,針對非關鍵資料造假不被認定違法,且大多案例都是機構承擔主要責任。
1、炮制的銷售合同是否決定了申報成敗?根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專家組綜合評價表》顯示,企業申報評價結果為創新能力79分,銷售收入得分0.朱主張,這份合同并未影響評審結果,不是關鍵材料;但我們都知道,無銷售就無法滿足高新收入比例,屬于一票否決條件。
2、20萬獎勵資金的用途?資金用途也會影響法官的判定,朱稱已經用于公司經營和研發,且已經退回國庫;檢方認為如何使用并不會改變造成國家財產實際損失。
一般審計、監督、核查出高企造假都是取消資格,追繳獎補資金和稅收優惠;即使后面起訴也是民事案件。“關聯交易合同認定高企資質”成為刑事案的根本原因是牽涉“孔發龍”案,加之機構并未重視“關聯交易”風險,給企業埋下了禍根。
從庭審來看,認定詐騙應該是無懸念,按照“寬嚴相濟”的原則,應該不會判三年那么重,半年一年的估計跑不掉。
最后感慨的是企業太難了,這家公司的技術、專利都非常棒,就因為高企認定的條款造成今日危機。好的政策牽引公司發展,不合理的規則掣肘企業經營;《高企認定管理辦法》有不少要求并不利于鼓勵企業發展,特別是研發周期長的真正高新技術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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