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標準創新型企業(中級)認定指標體系
廣東省標準創新型企業(中級)是指在標準化工作中取得顯著成效,具有一定創新能力和市場競爭力的企業。這些企業在制定和實施標準方面展現出較高的水平,能夠積極參與國家和行業標準的研究與制定,推動技術創新和產業升級。被認定為標準創新型企業(中級)的企業,不僅能夠提升自身在行業內的地位和影響力,還能夠獲得政府的政策支持和資金獎勵,進一步激發企業的創新活力和發展潛力。
企業應當達到標準創新型企業(初級)入庫條件,且工業企業得分達到中級認定指標的80分以上,農業或服務業企業達到中級認定指標的70分以上。
二、認定指標
標準創新型企業(中級)認定指標體系由標準化管理全面性、標準技術領先性、標準應用先進性、標準整體效益性、標準國際突破性、標準融合創新性以及特色化指標等7類組成,具體內容如下:
(一)標準化管理全面性(10分)
1.上年度企業投入標準化活動費用
①大型企業
A.標準化活動經費總額占研發經費總額的比例20%(含)以上,或標準化活動經費達到200萬元(含)以上。(3分)
B.標準化活動經費總額占研發經費總額的比例15%(含)-20%,或標準化活動經費達到100萬元(含)以上。(2分)
C.標準化活動經費總額占研發經費總額的比例5%(含)-15%,或標準化活動經費達到20萬元(含)以上。(1分)
D.不符合上述情況。(0分)
②中小微企業
A.標準化活動經費總額占研發經費總額的比例20%(含)以上,或標準化活動經費達到100萬元(含)以上。(3分)
B.標準化活動經費總額占研發經費總額的比例15%(含)-20%,或標準化活動經費達到50萬元(含)以上。(2分)
C.標準化活動經費總額占研發經費總額的比例5%(含)-15%,或標準化活動經費達到10萬元(含)以上。(1分)
D.不符合上述情況。(0分)
2.標準化相關人員數
①大型企業
A.建立標準化總監制度,且專、兼職標準化相關人員達到20名(含)以上。(3分)
B.專、兼職標準化人員達到15名(含)—20名。(2分)
C.專、兼職標準化人員達到5名(含)—15名。(1分)
D.不符合上述情況。(0分)
②中小微企業
A.專、兼職標準化人員數量占企業技術及管理人員總數的比例10%(含)以上。(3分)
B.專、兼職標準化人員數量占企業技術及管理人員總數的比例8%(含)—10%。(2分)
C.專、兼職標準化人員數量占企業技術及管理人員總數的比例4%(含)—8%。(1分)
D.不符合上述情況。(0分)
3.參與標準化技術委員會人員數量(滿分4分):
A.企業人員承擔全國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含分技術委員會)主任委員或副主任委員職務。(4分)
B.企業人員擔任全國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含分技術委員會)委員職務。(每人次2分,累計不超過4分)
C.企業人員擔任地方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含分技術委員會)委員職務。(每人次1分,累計不超過4分)
D.不符合上述情況。(0分)
(二)標準技術領先性(指標3選2,滿分15分)
1.企業創新技術標準轉化情況
A.企業擁有的國家級科技成果、技術發明、管理創新成果、服務創新成果等,已轉化為具有國內領先水平的標準或進入企業標準“領跑者”名單的標準。(6—8分)
B.企業擁有的省部級科技成果、技術發明、管理創新成果、服務創新成果等,已轉化為具有國內領先水平的標準或進入企業標準“領跑者”名單的標準。(3—5分)
C.企業擁有的其他經認定的科技成果、技術發明、管理創新成果、服務創新成果等,已轉化為先進標準。(1—2分)
D.不符合上述情況。(0分)
2.企業3年內制定的現行有效標準類別和數量(滿分8分)
A.每牽頭(前三位起草單位)制定1項相關國際標準得8分。
B.每牽頭(前三位起草單位)制定1項相關國家標準得5分。
C.每牽頭(前三位起草單位)制定1項相關行業標準得4分。
D.每牽頭(前三位起草單位)制定1項相關地方標準得3分。
E.每牽頭(前三位起草單位)制定1項先進或達到領跑水平的團體標準得3分。
F.不符合上述情況不得分。
3.進入企業標準“領跑者”名單的企業標準數量
A.5項及以上(8分)
B.4項(6分)
C.3項(4分)
D.2項(2分)
E.1項(1分)
F.不符合上述情況(0分)
(三)標準應用先進性(10分)
A.企業的污染物排放情況優于強制性標準,且企業的產品或服務執行優于國際、國外先進標準的標準。(7—10分)
B.企業的污染物排放情況優于強制性標準,且企業開展“對標達標”,并且產品或服務達到國際、國外先進標準。(4—6分)
C.企業的污染物排放情況優于強制性標準,且企業的產品或服務執行優于推薦性標準或填補空白的團體標準、企業標準。(1—3分)
D.不符合上述情況。(0分)
(四)標準整體效益性(20分)
1.企業通過標準化手段提升主導產品或者服務的市場份額/銷售額/出口銷售額
①大型企業
A.大型企業主導產品或者服務的市場份額達10%及以上,或者年銷售額2億元以上,或者年出口銷售額200萬美元以上。
(6—10分)
B.大型企業主導產品或者服務的市場份額達5%及以上,或者年銷售額1億元以上,或者年出口銷售額100萬美元以上。(1—5分)
C.不符合上述情況。(0分)
②中小微企業
A.中小微企業主導產品或者服務的市場份額達5%及以上,或者年銷售額1000萬元以上,或者年出口銷售額100萬美元以上。(6—10分)
B.中小微企業主導產品或者服務的市場份額達2%及以上,或者年銷售額500萬元以上。(1—5分)
C.不符合上述情況。(0分)
2.綜合標準化
A.標準集成實施方案應用于企業管理創新與生產實踐,并得到行業內認可,其中部分標準在產業鏈上下游及相關方得到有效應用,產生良好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質量效益、生態效益。(6—10分)
B.企業標準體系完善,形成包括設計研發、生產經營、產業鏈保障、生態環境、節能低碳等內容在內的標準化集成實施方案,并在企業內組織實施,產生良好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質量效益、生態效益。(1—5分)
C.不符合上述情況。(0分)
(五)標準國際突破性(20分)
技術創新引領的國際標準化工作開展情況。(滿分20分,以下項目可以累計加分)
A.企業承擔國際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含分技術委員會)秘書處工作或企業人員擔任主席、副主席等重要職務。(15分)
B.企業人員近3年內提出國際標準提案并立項,或者擔任工作組召集人。(每一項計10分)
C.企業人員近3年內成為國際標準化注冊專家,并參與國際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活動。(每一人計5分)
D.企業人員近3年內提出國際標準提案。(每一項計5分)
E.企業近3年內在對外貿易或海外工程中采用中國標準提供產品、工程或者服務。(每一項計5分)
F.企業近3年內組織或者承辦國際標準化會議/活動。(每一項計5分)
G.不符合上述情況。(0分)
(六)標準融合創新性(15分)
1.創新工作基礎(滿分10分)
A.獲得包括但不限于“科技型中小企業”、“高新技術企業”或專精特新“小巨人”、單項冠軍、國家技術標準創新基地、國家標準驗證點、國家企業技術中心、國家級高新技術企業、國家知識產權優勢企業和示范企業、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國家級重點實驗室、國家級工程研究中心等國家級科技創新平臺相關稱號。(6—10分)
B.獲得省級“科技型中小企業”、“高新技術企業”、專精特新企業、技術標準創新基地、企業技術中心、知識產權優勢企業和示范企業、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重點實驗室、工程研究中心等科技創新平臺相關稱號。(1—5分)
C.不符合上述情況。(0分)
2.標準與研發同步推進(滿分5分)
A.企業已建立標準與研發同步推進制度,并已經形成相應的標準成果、實現產業化應用。(4—5分)
B.企業已與高校、科研機構或者標準化專業技術機構建立合作機制,推動標準與研發同步進行。(1—3分)
C.不符合上述情況。(0分)
(七)特色化指標(10分)
由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結合本地產業狀況和企業發展實際設定1—2項指標。
(2)鼓勵支持金融機構開展標準創新型企業融資增信業務;
(3)鼓勵企業及時將先進適用科技創新成果融入標準,推動先進標準有效供給成為企業科技創新成果轉移轉化及提升管理創新水平的驅動因素,激發企業在標準、技術、服務及管理互動支撐方面的強大創新活力;
(4)以標準創新助推創新技術和產品市場化、產業化和國際化,增強技術創新的動力和成果的流動性并使整個產業鏈條受益;
(5)有助于提高區分辨識度、容易獲得公眾認同、有利于宣傳推廣、享受政府獎勵政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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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標準創新型企業(中級)評價指標體系
一、認定條件企業應當達到標準創新型企業(初級)入庫條件,且工業企業得分達到中級認定指標的80分以上,農業或服務業企業達到中級認定指標的70分以上。
二、認定指標
標準創新型企業(中級)認定指標體系由標準化管理全面性、標準技術領先性、標準應用先進性、標準整體效益性、標準國際突破性、標準融合創新性以及特色化指標等7類組成,具體內容如下:
(一)標準化管理全面性(10分)
1.上年度企業投入標準化活動費用
①大型企業
A.標準化活動經費總額占研發經費總額的比例20%(含)以上,或標準化活動經費達到200萬元(含)以上。(3分)
B.標準化活動經費總額占研發經費總額的比例15%(含)-20%,或標準化活動經費達到100萬元(含)以上。(2分)
C.標準化活動經費總額占研發經費總額的比例5%(含)-15%,或標準化活動經費達到20萬元(含)以上。(1分)
D.不符合上述情況。(0分)
②中小微企業
A.標準化活動經費總額占研發經費總額的比例20%(含)以上,或標準化活動經費達到100萬元(含)以上。(3分)
B.標準化活動經費總額占研發經費總額的比例15%(含)-20%,或標準化活動經費達到50萬元(含)以上。(2分)
C.標準化活動經費總額占研發經費總額的比例5%(含)-15%,或標準化活動經費達到10萬元(含)以上。(1分)
D.不符合上述情況。(0分)
2.標準化相關人員數
①大型企業
A.建立標準化總監制度,且專、兼職標準化相關人員達到20名(含)以上。(3分)
B.專、兼職標準化人員達到15名(含)—20名。(2分)
C.專、兼職標準化人員達到5名(含)—15名。(1分)
D.不符合上述情況。(0分)
②中小微企業
A.專、兼職標準化人員數量占企業技術及管理人員總數的比例10%(含)以上。(3分)
B.專、兼職標準化人員數量占企業技術及管理人員總數的比例8%(含)—10%。(2分)
C.專、兼職標準化人員數量占企業技術及管理人員總數的比例4%(含)—8%。(1分)
D.不符合上述情況。(0分)
3.參與標準化技術委員會人員數量(滿分4分):
A.企業人員承擔全國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含分技術委員會)主任委員或副主任委員職務。(4分)
B.企業人員擔任全國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含分技術委員會)委員職務。(每人次2分,累計不超過4分)
C.企業人員擔任地方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含分技術委員會)委員職務。(每人次1分,累計不超過4分)
D.不符合上述情況。(0分)
(二)標準技術領先性(指標3選2,滿分15分)
1.企業創新技術標準轉化情況
A.企業擁有的國家級科技成果、技術發明、管理創新成果、服務創新成果等,已轉化為具有國內領先水平的標準或進入企業標準“領跑者”名單的標準。(6—8分)
B.企業擁有的省部級科技成果、技術發明、管理創新成果、服務創新成果等,已轉化為具有國內領先水平的標準或進入企業標準“領跑者”名單的標準。(3—5分)
C.企業擁有的其他經認定的科技成果、技術發明、管理創新成果、服務創新成果等,已轉化為先進標準。(1—2分)
D.不符合上述情況。(0分)
2.企業3年內制定的現行有效標準類別和數量(滿分8分)
A.每牽頭(前三位起草單位)制定1項相關國際標準得8分。
B.每牽頭(前三位起草單位)制定1項相關國家標準得5分。
C.每牽頭(前三位起草單位)制定1項相關行業標準得4分。
D.每牽頭(前三位起草單位)制定1項相關地方標準得3分。
E.每牽頭(前三位起草單位)制定1項先進或達到領跑水平的團體標準得3分。
F.不符合上述情況不得分。
3.進入企業標準“領跑者”名單的企業標準數量
A.5項及以上(8分)
B.4項(6分)
C.3項(4分)
D.2項(2分)
E.1項(1分)
F.不符合上述情況(0分)
(三)標準應用先進性(10分)
A.企業的污染物排放情況優于強制性標準,且企業的產品或服務執行優于國際、國外先進標準的標準。(7—10分)
B.企業的污染物排放情況優于強制性標準,且企業開展“對標達標”,并且產品或服務達到國際、國外先進標準。(4—6分)
C.企業的污染物排放情況優于強制性標準,且企業的產品或服務執行優于推薦性標準或填補空白的團體標準、企業標準。(1—3分)
D.不符合上述情況。(0分)
(四)標準整體效益性(20分)
1.企業通過標準化手段提升主導產品或者服務的市場份額/銷售額/出口銷售額
①大型企業
A.大型企業主導產品或者服務的市場份額達10%及以上,或者年銷售額2億元以上,或者年出口銷售額200萬美元以上。
(6—10分)
B.大型企業主導產品或者服務的市場份額達5%及以上,或者年銷售額1億元以上,或者年出口銷售額100萬美元以上。(1—5分)
C.不符合上述情況。(0分)
②中小微企業
A.中小微企業主導產品或者服務的市場份額達5%及以上,或者年銷售額1000萬元以上,或者年出口銷售額100萬美元以上。(6—10分)
B.中小微企業主導產品或者服務的市場份額達2%及以上,或者年銷售額500萬元以上。(1—5分)
C.不符合上述情況。(0分)
2.綜合標準化
A.標準集成實施方案應用于企業管理創新與生產實踐,并得到行業內認可,其中部分標準在產業鏈上下游及相關方得到有效應用,產生良好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質量效益、生態效益。(6—10分)
B.企業標準體系完善,形成包括設計研發、生產經營、產業鏈保障、生態環境、節能低碳等內容在內的標準化集成實施方案,并在企業內組織實施,產生良好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質量效益、生態效益。(1—5分)
C.不符合上述情況。(0分)
(五)標準國際突破性(20分)
技術創新引領的國際標準化工作開展情況。(滿分20分,以下項目可以累計加分)
A.企業承擔國際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含分技術委員會)秘書處工作或企業人員擔任主席、副主席等重要職務。(15分)
B.企業人員近3年內提出國際標準提案并立項,或者擔任工作組召集人。(每一項計10分)
C.企業人員近3年內成為國際標準化注冊專家,并參與國際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活動。(每一人計5分)
D.企業人員近3年內提出國際標準提案。(每一項計5分)
E.企業近3年內在對外貿易或海外工程中采用中國標準提供產品、工程或者服務。(每一項計5分)
F.企業近3年內組織或者承辦國際標準化會議/活動。(每一項計5分)
G.不符合上述情況。(0分)
(六)標準融合創新性(15分)
1.創新工作基礎(滿分10分)
A.獲得包括但不限于“科技型中小企業”、“高新技術企業”或專精特新“小巨人”、單項冠軍、國家技術標準創新基地、國家標準驗證點、國家企業技術中心、國家級高新技術企業、國家知識產權優勢企業和示范企業、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國家級重點實驗室、國家級工程研究中心等國家級科技創新平臺相關稱號。(6—10分)
B.獲得省級“科技型中小企業”、“高新技術企業”、專精特新企業、技術標準創新基地、企業技術中心、知識產權優勢企業和示范企業、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重點實驗室、工程研究中心等科技創新平臺相關稱號。(1—5分)
C.不符合上述情況。(0分)
2.標準與研發同步推進(滿分5分)
A.企業已建立標準與研發同步推進制度,并已經形成相應的標準成果、實現產業化應用。(4—5分)
B.企業已與高校、科研機構或者標準化專業技術機構建立合作機制,推動標準與研發同步進行。(1—3分)
C.不符合上述情況。(0分)
(七)特色化指標(10分)
由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結合本地產業狀況和企業發展實際設定1—2項指標。
為什么要培育標準創新型企業?
(1)標準創新型企業同等條件下優先參與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制修訂項目,承擔標準化技術組織秘書處,建設技術標準創新基地、國家標準驗證點,參評標準創新貢獻獎、企業標準“領跑者”;(2)鼓勵支持金融機構開展標準創新型企業融資增信業務;
(3)鼓勵企業及時將先進適用科技創新成果融入標準,推動先進標準有效供給成為企業科技創新成果轉移轉化及提升管理創新水平的驅動因素,激發企業在標準、技術、服務及管理互動支撐方面的強大創新活力;
(4)以標準創新助推創新技術和產品市場化、產業化和國際化,增強技術創新的動力和成果的流動性并使整個產業鏈條受益;
(5)有助于提高區分辨識度、容易獲得公眾認同、有利于宣傳推廣、享受政府獎勵政策等。
華夏泰科專業辦理廣東省標準創新型企業(中級),申報成功率行業領先,榮獲高新、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等多項榮譽資質,掌握最新政策信息,龐大優秀項目團隊加持,為您提供高質量滿意服務體驗,歡迎您來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