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市工業設計中心認定管理辦法(試行)》解讀
為加快培育壯大我市工業設計市場主體,促進工業設計創新發展,市工信局制定了《蘇州市工業設計中心認定管理辦法(試行)》,跟華夏泰科一起來看看具體內容都有哪些吧。
蘇州市工業設計中心認定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快培育壯大工業設計市場主體,促進工業設計創新發展,提升工業設計賦能制造業高質量發展的能力,參照《國家級工業設計中心認定管理辦法》(工信部政法〔2023〕93號)和《江蘇省工業設計中心和工業設計示范園區認定管理辦法》(蘇經信規〔2015〕2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蘇州市工業設計中心認定、管理等相關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工業設計是指以工業產品為主要對象,綜合運用科技手段和工學、美學、心理學、經濟學等知識,對產品的功能、結構、形態及包裝等進行整合優化的創新活動。
蘇州市工業設計中心是指經蘇州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認定,具有較強工業設計創新能力,業績突出,發展水平領先的工業設計機構。蘇州市工業設計中心包括兩種類型:制造業企業等單位設立的,主要為本單位提供工業設計服務的企業工業設計中心;面向市場需求提供工業設計服務的工業設計企業。
第四條蘇州市工業設計中心的認定工作堅持政府引導、企業自愿、公開透明、擇優確定的原則。
第五條蘇州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蘇州市工業設計中心的認定和管理工作。各縣級市(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蘇州市工業設計中心的申報組織和初審,協同做好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認定條件與程序
第六條申報蘇州市工業設計中心,需穩定運營2年(截至申報日期),有固定的工作場所、良好的軟硬件條件、健全的管理制度、穩定的人員配置,滿足蘇州市工業設計中心評價指標(附件1)要求,并具備以下條件: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2年內未發生重大環保、質量和安全事故,未被列為嚴重失信主體,沒有重大違法行為或涉嫌重大違法正在接受有關部門審查的情況;
(二)制造業企業等單位設立的企業工業設計中心需是專門成立、獨立運行的分支機構或內設部門。
第七條蘇州市工業設計中心申報遵循自愿原則。申報主體需具備獨立法人資格,在蘇州市從事經營活動;制造業企業等單位設立的不具備法人資格的企業工業設計中心,由其具備法人資格的設立單位申報。
第八條蘇州市工業設計中心認定工作程序如下:
(一)申報主體向所在縣級市(區)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按要求提交蘇州市工業設計中心申請表及相關申請材料,并對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二)各縣級市(區)主管部門負責對材料進行審核,確定推薦名單,在規定時間內將推薦文件報送蘇州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三)蘇州市工業和信息化局組織專家進行評審以及必要的現場考查,公示五個工作日。經審查合格且公示無異議的,認定為蘇州市工業設計中心。
第三章 培育與管理
第九條對于在申請和接受管理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違反
相關規定的,發生重大環保、質量和安全事故的,被列為嚴重失信主體的,有重大違法行為或涉嫌重大違法正在接受有關部門審查的,蘇州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核實有關情況后,予以除名并在有關網站上予以公布。
第十條蘇州市工業設計中心所在企業發生更名、重組、依法終止等重大調整的,各縣級市(區)主管部門應及時將有關情況報蘇州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一條本辦法由蘇州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有效期兩年。《蘇州市工業設計中心管理辦法(試行)》(蘇經信交物〔2018〕3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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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州市工業設計中心認定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快培育壯大工業設計市場主體,促進工業設計創新發展,提升工業設計賦能制造業高質量發展的能力,參照《國家級工業設計中心認定管理辦法》(工信部政法〔2023〕93號)和《江蘇省工業設計中心和工業設計示范園區認定管理辦法》(蘇經信規〔2015〕2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蘇州市工業設計中心認定、管理等相關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工業設計是指以工業產品為主要對象,綜合運用科技手段和工學、美學、心理學、經濟學等知識,對產品的功能、結構、形態及包裝等進行整合優化的創新活動。
蘇州市工業設計中心是指經蘇州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認定,具有較強工業設計創新能力,業績突出,發展水平領先的工業設計機構。蘇州市工業設計中心包括兩種類型:制造業企業等單位設立的,主要為本單位提供工業設計服務的企業工業設計中心;面向市場需求提供工業設計服務的工業設計企業。
第四條蘇州市工業設計中心的認定工作堅持政府引導、企業自愿、公開透明、擇優確定的原則。
第五條蘇州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蘇州市工業設計中心的認定和管理工作。各縣級市(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蘇州市工業設計中心的申報組織和初審,協同做好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認定條件與程序
第六條申報蘇州市工業設計中心,需穩定運營2年(截至申報日期),有固定的工作場所、良好的軟硬件條件、健全的管理制度、穩定的人員配置,滿足蘇州市工業設計中心評價指標(附件1)要求,并具備以下條件: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2年內未發生重大環保、質量和安全事故,未被列為嚴重失信主體,沒有重大違法行為或涉嫌重大違法正在接受有關部門審查的情況;
(二)制造業企業等單位設立的企業工業設計中心需是專門成立、獨立運行的分支機構或內設部門。
第七條蘇州市工業設計中心申報遵循自愿原則。申報主體需具備獨立法人資格,在蘇州市從事經營活動;制造業企業等單位設立的不具備法人資格的企業工業設計中心,由其具備法人資格的設立單位申報。
第八條蘇州市工業設計中心認定工作程序如下:
(一)申報主體向所在縣級市(區)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按要求提交蘇州市工業設計中心申請表及相關申請材料,并對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二)各縣級市(區)主管部門負責對材料進行審核,確定推薦名單,在規定時間內將推薦文件報送蘇州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三)蘇州市工業和信息化局組織專家進行評審以及必要的現場考查,公示五個工作日。經審查合格且公示無異議的,認定為蘇州市工業設計中心。
第三章 培育與管理
第九條對于在申請和接受管理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違反
相關規定的,發生重大環保、質量和安全事故的,被列為嚴重失信主體的,有重大違法行為或涉嫌重大違法正在接受有關部門審查的,蘇州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核實有關情況后,予以除名并在有關網站上予以公布。
第十條蘇州市工業設計中心所在企業發生更名、重組、依法終止等重大調整的,各縣級市(區)主管部門應及時將有關情況報蘇州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一條本辦法由蘇州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有效期兩年。《蘇州市工業設計中心管理辦法(試行)》(蘇經信交物〔2018〕3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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