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實施細則
北京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實施細則是一系列規定和指南,?旨在規范北京市科學技術獎的提名、?受理、?評審、?授予等各項活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北京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北京市科學技術獎(以下簡稱市科學技術獎)的申報推薦、評審、授獎等各項活動。
第三條 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市科學技術獎評審的組織和管理工作,北京市科學技術獎勵工作辦公室(以下簡稱市獎勵辦)負責市科學技術獎的受理、形式審查、組織評審、異議處理等日常工作。
第二章 評審組織
第四條 北京市科學技術獎勵評審委員會 (以下簡稱評審委員會)由若干委員組成,其中主任委員1人,由市政府主管科技工作的副市長擔任,副主任委員1人,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人擔任,秘書長1人,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分管科技獎勵工作的負責人擔任。評審委員會委員由市政府相關部門主管科技工作的負責人以及專業評審委員會以外的相關行業領域的專家組成。
評審委員會委員連續任期一般不超過兩屆,每屆任期三年,任期內市政府相關部門主管科技工作的負責人如有變動,由該部門主管科技工作的新負責人自然替補。
第五條 評審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市科學技術獎的評審工作;
(二)對市科學技術獎的獲獎人選、獎勵等級作出評審意見;
(三)向市政府提出重大科技創新獎授獎項目及其人選建議;
(四)為完善市科學技術獎勵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見和建議;
(五)研究、解決市科學技術獎評審工作中的其他重大問題。
第六條 專業評審委員會由相關專業領域的專家組成。各專業評審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人,副主任委員1至2人,委員若干人。委員人選由市獎勵辦根據當年市科學技術獎的具體情況,從評審專家庫中遴選,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批準。委員每年應當更新三分之一以上。
第七條 專業評審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市科學技術獎的初審工作;
(二)為完善市科學技術獎勵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見和建議;
(三)向評審委員會或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報告評審工作中出現的重大問題并提出處理建議。
第三章 推薦與受理
第八條 申報市科學技術獎的單位和個人應分類向符合《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推薦單位(推薦人)申報,并提交申報推薦書和相關附件材料。
第九條 本市有關單位或個人與國外學者合作完成的科研項目,其主要學術思想由本單位或個人提出,科技研究工作以國內完成為主,經合作方同意并提供書面證明材料后,可按規定進行申報。
第十條 推薦項目含多個子項目,且子項目已單獨推薦獲獎的,在總項目推薦時,應剔除已獲獎的子項目的內容。
第十一條 推薦參加市科學技術獎評審的成果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屬于基礎研究、應用基礎研究類的成果是指對自然界有新的發現,對自然規律有新的認識、解釋,在國內外首次闡明;在科學理論、學說上有創見,在研究方法、手段上有創新,對推動學科發展有重大意義,或者對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有重要影響,其核心論文應在國內外公開發行的學術期刊上發表1年以上,并得到國內外學術界的認同。
(二)屬于技術發明類的成果是指運用科學技術知識做出前人尚未做出或尚未公開的新產品、新材料、新工藝及其系統等重大技術發明,具有先進性、創造性,實施應用1年以上,取得了顯著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
(三)屬于技術開發類的成果是指在技術開發活動中,通過原始創新、集成創新、引進消化吸收再創新完成具有重大市場實用價值的產品、技術、工藝、材料、設計及其成果轉化應用,已實施應用1年以上并取得了顯著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
(四)屬于社會公益類的成果是指在標準、計量、科技信息、科技檔案等科學技術基礎性工作和環境保護、醫療衛生、自然資源調查和合理利用、自然災害監測預報和防治等社會公益性科學技術事業中取得的重大成果及其應用推廣。要求實行1年以上,并取得顯著的社會效益或經濟效益。
(五)屬于重大工程類的成果是指列入國家和北京市經濟、社會發展規劃的重大綜合性基本建設工程、科學技術工程等。要求該工程結束并實施1年以上,已經取得顯著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
(六)屬于推動決策科學化和管理現代化的軟科學研究類成果是指促進科學技術、經濟與社會協調發展起重大作用的決策咨詢、科技規劃、政策法規和管理方法,應有獨到見解,并被有關部門采納應用1年以上,取得明顯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
(七)屬于提高公眾科學文化素養的科學技術普及類成果是指促進建設創新型城市戰略實施、普及科技知識、倡導科學方法、傳播科學思想、弘揚科學精神以及在提高國民科學文化素質中發揮重要作用、社會影響程度大的科普作品,并已公開發表1年以上。
第十二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取得有關許可證的項目,如動植物新品種、食品、藥品、基因工程技術和產品等,在未獲得主管行政機關批準之前,不得推薦參加市科學技術獎評審。
第十三條 凡存在知識產權以及有關完成單位、完成人員等方面爭議并正處于訴訟、仲裁或行政裁決、行政復議程序中的,在爭議解決前不得推薦參加市科學技術獎評審。
第十四條 市科學技術獎候選人應當是科學技術論著、技術發明、技術開發、成果推廣、決策研究等的主要完成人,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在基礎研究或應用基礎研究中發現重要科學現象、特征和規律,提出研究方法和手段,解決關鍵性學術疑難問題;
(二)在產品、工藝、材料及其系統等的研發中做出重要技術發明;
(三)在關鍵技術、疑難問題的解決中做出重大技術創新;
(四)在成果轉化、產業化及推廣應用中做出創造性貢獻;
(五)在重大工程總體設計、實施中做出創造性貢獻;
(六)在推動決策科學化和管理現代化、科學技術普及等工作中做出重要貢獻。
第十五條 市科學技術獎候選單位應當是在項目研制、開發、生產、應用和推廣過程中提供技術、設備和人員等條件,對項目的完成起到組織、管理和協調作用的主要完成單位 。
第十六條 推薦單位(推薦人)認為有關專家參加評審可能影響評審公正性的,可以申請其回避,在推薦時書面提出申請,說明理由并提供相關的證明材料。每項推薦所提出的回避專家人數不得超過3人。
第十七條 連續二年經評定未授獎的市科學技術獎候選人、候選單位,如果再次以相關項目技術內容推薦須隔一年進行。
第十八條 推薦單位(推薦人)負責組織填寫并審查申報材料,根據成果創新性、科學技術水平和推廣應用情況,提出客觀、公正的推薦意見,并將申報推薦書和相關材料提交市獎勵辦。
推薦單位(推薦人)審查申報材料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是否符合市科學技術獎的申報范圍和條件;
(二)提供的材料及其附件是否真實、齊全、規范;
(三)主要完成單位、主要完成人資格及排序是否符合規定。
第十九條 市獎勵辦在30日內完成推薦材料的形式審查。經審查不符合規定的,可以要求推薦單位(推薦人)在10個工作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者經補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并退回推薦單位(推薦人)。
第二十條 通過形式審查的推薦項目,在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市獎勵辦網站上公布。
第四章 評審標準
第二十一條 《辦法》第八條(二)中所稱的“產品”包括各種儀器、設備、器械、工具、零部件以及動植物新品種等;“工藝”包括工業、農業、醫療衛生等領域的各種技術方法;“材料”包括用各種技術方法獲得的新物質等。
第二十二條 《辦法》 第八條(七)中所稱的“外國組織或者個人”,是指在國際科技交流與合作中對本市科學技術事業做出重要貢獻的外國科學家、工程技術人員、科技管理人員或科學技術研究、開發、管理等組織。
第二十三條 《辦法》第九條(一)中所稱的“涉及國防、國家安全并由于國家安全和保密原因不能公開的成果”,是指在軍隊建設、國防科研、國家安全及相關活動中產生,并在一定時期內僅用于國防、國家安全目的的成果。
第二十四條 《辦法》第九條(二)中所稱的“正在研究的成果”,是指正在研究尚未完成的成果;或者已經完成,但不能推廣應用的階段性成果。
第二十五條 市科學技術獎授獎項目應從科學技術水平、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以及推動科技進步的作用和影響等方面進行綜合評價,具體評定標準如下:
(一)基礎研究類
一等獎:在科學上取得突破性進展,發現的自然現象、揭示的科學規律、提出的學術觀點或者其研究方法為國內外學術界所公認和廣泛引用,推動了本學科或者相關學科的發展,或者對經濟建設、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的項目。
二等獎:在科學上取得重要進展,發現的自然現象、揭示的科學規律、提出的學術觀點或者其研究方法為國內外學術界所公認和引用,推動了本學科或者其分支學科的發展,或者對經濟建設、社會發展有重要影響的項目。
三等獎:在科學上取得一定進展,發現的自然現象、揭示的科學規律、提出的學術觀點或者其研究方法為國內外學術界所公認和引用,推動了本學科或者其分支學科的發展,或對經濟建設、社會發展有一定作用的項目。
(二)技術發明類
一等獎:屬國內外首創的重大技術發明,技術思路新穎,主要技術上有重大的創新,技術經濟指標達到了同類技術的領先水平,推動了本領域和相關領域的技術進步,在實施應用中產生顯著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的項目。
二等獎:屬國內外首創的重大技術發明,技術思路新穎,主要技術上有較大的創新,技術經濟指標達到了同類技術的先進水平,推動了本領域和相關領域的技術進步,在實施應用中產生較大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的項目。
三等獎:屬國內外首創的技術發明,技術思路新穎,主要技術上有一定的創新,技術經濟指標達到了同類技術的先進水平,推動了本領域和相關領域的技術進步,在實施應用中產生一定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的項目。
(三)技術開發類
一等獎:在關鍵技術或系統集成上有重大創新,技術難度大,總體技術水平和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國內領先水平并接近國際先進水平,成果轉化程度高,市場競爭力強,對本行業的技術進步和產業結構優化升級有重大作用,在本市應用并取得了重大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的項目。
二等獎:在關鍵技術或系統集成上有較大創新,技術難度較大,總體技術水平和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國內領先水平,成果轉化程度較高,市場競爭力較強,對本行業的技術進步和產業結構調整有較大作用,在本市應用并取得了較大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的項目。
三等獎:在關鍵技術或系統集成上有一定創新,有一定技術難度,總體技術水平和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國內先進水平,成果轉化程度較高,具有市場競爭力,對本行業的技術進步和產業結構調整有一定作用,在本市應用并取得了一定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的項目。
(四)社會公益類
一等獎:在關鍵技術或系統集成上有重大創新,技術難度大,總體技術水平和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國際先進水平,在本市及行業內得到廣泛應用,取得了重大的社會效益或經濟效益,對科技發展和社會進步有重大意義的項目。
二等獎:在關鍵技術或系統集成上有較大創新,技術難度較大,總體技術水平和技術經濟指標達到國內領先水平,在本市及行業內得到較廣泛應用,并取得了較大的社會效益或經濟效益,對科技發展和社會進步有較大意義的項目。
三等獎:在關鍵技術或系統集成上有創新,有一定技術難度,總體技術水平和技術經濟指標達到國內先進水平,在本市及行業內推廣應用,并取得了一定的社會效益或經濟效益,對科技發展和社會進步有一定意義的項目。
(五)重大工程類
一等獎:在關鍵技術、技術集成和系統管理方面有重大創新,技術難度和工程復雜程度大,總體技術水平、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國內領先水平,推動了科技進步,對本市經濟建設與城市管理有重大作用,取得了重大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的項目。
二等獎:在關鍵技術、技術集成和系統管理方面有較大創新,技術難度和工程復雜程度較大,總體技術水平、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國內領先水平,推動了科技進步,對本市經濟建設與城市管理有較大作用,取得了較大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的項目。
三等獎:在關鍵技術、技術集成和系統管理方面有創新,技術難度和工程復雜程度較大,總體技術水平、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國內先進水平,推動了科技進步,對本市經濟建設與城市管理有一定作用,取得了一定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的項目。
(六)軟科學研究類
一等獎:研究觀點獨特,在理論方面有重大創新,研究難度和復雜程度大,科學價值和學術水平達到國際先進水平,對本市決策科學化和管理現代化產生重大影響,在本市應用并取得了重大的社會效益或經濟效益的項目。
二等獎:研究觀點新穎,在理論方面有較大創新,研究難度和復雜程度較大,科學價值和學術水平達到國內領先水平,對本市決策科學化和管理現代化產生較大影響,在本市應用并取得了較大的社會效益或經濟效益的項目。
三等獎:研究觀點新穎,在理論方面有一定的創新,研究難度和復雜程度較大,科學價值和學術水平達到國內先進水平,對本市決策科學化和管理現代化產生一定的影響,在本市應用并取得了一定的社會效益或經濟效益的項目。
(七)科學技術普及類
一等獎:選題內容或表現形式、創作手法上有重大創新,創作難度大,可讀性強,內容豐富嚴謹、具有鮮明的時代性和探索性,對國民科學文化素質提高、科學技術進步和人才培養起到了重要作用,產生了顯著的社會效益或經濟效益的項目。
二等獎:選題內容或表現形式、創作手法上有較大創新,創作難度較大,可讀性較強,內容豐富嚴謹、具有時代性和探索性,對國民科學文化素質提高、科學技術進步和人才培養起到了較重要作用,產生了較顯著的社會效益或經濟效益的項目。
三等獎:選題內容或表現形式、創作手法上有一定創新,有一定的創作難度和一定的可讀性,內容較豐富嚴謹、具有一定的時代性和探索性,對國民科學文化素質提高、科學技術進步和人才培養起到了一定作用,產生了一定的社會效益或經濟效益的項目。
第二十六條 對在本市產業結構升級、城市建設與管理、城市安全和公共衛生等重大工程、重大社會問題中突破關鍵性技術,取得重大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的單位和個人,可以評為重大科技創新獎。有關評審規則另行制定。
第五章 評審
第二十七條 形式審查合格的推薦項目,由市獎勵辦提交相應的專業評審委員會進行初審。候選人、候選單位及其項目如被發現存在本細則規定不得推薦的情形的,不提交初審。
(一)初審采取定性和定量評價相結合的方式進行。
(二)各專業評審委員會在60日內完成初審工作。
第二十八條 通過專業評審委員會初審的候選項目、候選人、候選單位,經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審核后,提交評審委員會評審。
第二十九條 市科學技術獎的評審表決規則如下:
(一)初審以會議方式進行,以記名投票表決產生初審結果。
(二)評審委員會以會議方式進行評審,以記名投票表決作出候選項目獎勵等級及獲獎人選的評審意見。
(三)評審委員會的評審表決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員參加,表決結果有效。
(四)市科學技術獎一等獎候選項目應當由到會委員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同意,方為有效。市科學技術獎的二、三等獎候選項目應當由到會委員的二分之一以上(不含二分之一)同意,方為有效。
第六章 異議處理
第三十條 市科學技術獎的初審結果實行異議制度,初審結果在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市獎勵辦網站上公布。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市科學技術獎候選人、候選單位及其項目的創新性、先進性、實用性及推薦材料真實性等持有異議的,應當在初審結果公布之日起30日內向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或市獎勵辦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推薦單位(推薦人)及項目候選人、候選單位對評審等級的意見,不屬于異議范圍。
第三十一條 提出異議的單位、個人應當表明真實身份,提供書面異議材料及相關的證明文件。
第三十二條 涉及候選人、候選單位所完成項目的創新性、先進性、實用性及推薦材料真實性等異議由市獎勵辦負責協調,相關推薦單位(推薦人)協助。推薦單位(推薦人)在接到異議通知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核實異議材料,并將調查、核實情況報送市獎勵辦審核。在規定的時間內推薦單位(推薦人)未提出調查、核實報告和協調處理意見的,該項目不提交評審。必要時,市獎勵辦可以組織有關專家進行調查,提出處理意見。
第三十三條 涉及候選人、候選單位及其排序的異議由推薦單位(推薦人)負責協調,提出初步處理意見報送市獎勵辦審核。涉及跨部門的異議處理,由市獎勵辦負責協調,相關推薦單位(推薦人)協助,其處理程序參照第三十二條規定辦理。
第三十四條 異議處理過程中,涉及異議的任何一方應當積極配合,不得推諉和延誤。被異議的候選人、候選單位在規定時間內未按要求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視為承認異議內容;提出異議的單位、個人在規定時間內未按要求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視為放棄異議。
第三十五條 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組織不少于7名復審專家對有異議的項目進行復審,實行記名投票的方式作出復審意見,提交評審委員會決定,并將決定意見通知異議方和推薦單位(推薦人)。
第三十六條 異議自異議受理截止之日起30日內處理完畢的,可以提交本年度評審;自異議受理截止之日起一年內處理完畢的,可以提交下一年度評審;自異議受理截止之日起一年后處理完畢的,需要重新推薦。
第三十七條 推薦市科學技術獎的項目原則上不允許撤出當年的評審。確需提出撤項的,應在初審結果公布期內由推薦單位(推薦人)向市獎勵辦提出書面申請。經批準退出評審的,如再次以相關項目技術內容推薦市科學技術獎,須隔一年推薦。
第七章 批準與授獎
第三十八條 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對評審委員會做出的市科學技術獎獲獎人選及項目獎勵等級的評審意見進行審核,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三十九條 市科學技術獎由市人民政府頒發證書和獎金。
第八章 監督與管理
第四十條 市科學技術獎勵接受社會的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市科學技術獎評審工作中存在問題的,可以依據事實以書面形式向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或市獎勵辦舉報和投訴。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對舉報事項進行調查,做出處理。
第四十一條 市科學技術獎勵實行評審信譽管理。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對參加評審活動的委員、候選人、候選單位、推薦單位(推薦人)建立信譽檔案,專家的信譽記錄作為提出評審委員人選的重要依據。
第四十二條 對通過剽竊他人科學技術成果,弄虛作假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謀取市科學技術獎的單位和個人,在信譽管理檔案中予以記錄,取消其3年內被推薦市科學技術獎的資格。尚未授獎的,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取消其當年獲獎資格,已經授獎的,按照《辦法》第二十三條處理。
第四十三條 推薦單位(推薦人)、參與市科學技術獎評審工作的委員和工作人員在評審活動中徇私舞弊、弄虛作假,違反評審行為準則和相關規定的,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進行調查;調查屬實的,應在信譽管理檔案中予以記錄,并按照《辦法》作出處理。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市科學技術獎受理、形式審查、組織評審、異議處理等重要環節的具體工作規范和評審指標體系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制訂。
第四十五條 本細則自2010年11月22日起實施。 2007年3月20日發布的《北京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實施細則》(京科政發[2007]87號)同時廢止。